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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各有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省人社厅制定了《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完善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 职工因工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或康复,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含康复治疗)。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停工留薪期时间自工伤发生次日起算。
第四条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见《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作出工伤认定的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多组织器官损伤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确定该职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发性损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增加2个月;
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首次具体时间,由各用人单位根据《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自行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达到《目录》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时间,需延长或有争议的,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目录》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确认结论作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申请的,停工留薪期满后自然终止;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或康复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用人单位应视其伤病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科学处理好伤病与工作岗位的关系;
各统筹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七条 工伤职工经批准需到统筹地外地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增加3天。
第八条 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暂停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拒不返回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停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其鉴定后,按其鉴定结论,享受相关待遇。
第九条 职工工伤复发需住院治疗或康复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目录使用说明》为《目录》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2、《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暂行)》;
3、《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确认申请表》;

《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救治、康复和恢复性治疗所需要的最长时限。停工留薪期的延长依据《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有些临床发病较少的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擦伤、挫伤(青肿和血肿)、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穿刺伤、切割伤、撕裂伤、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撕脱、撕裂伤、扭伤、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袭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神经损伤、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切割伤、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撕脱、切割伤、撕裂伤、创伤性破裂。
11、各伤害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有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在原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增加两个月作为该伤害部位的工伤停工留薪期。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不与各种后遗症相对应。各种原发性损伤造成的后遗症,是损伤造成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