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4〕07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11-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法规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61号
《
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明确:农村信用社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和办法按《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上交管理费方法执行。
请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