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闽人福〔1986〕1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县(区)人事局、编委、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为了加强对工资总额计划的宏观控制和合理使用工资基金,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对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研究执行。
一、管理范围:
凡经批准按照或参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均列入本规定管理的范围。
二、管理内容:
凡列入管理范围的单位,发给本单位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不含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个人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均属于管理的内容。
三、管理权限:
各级人事部门,根据劳动、计划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和财政、编委等有关部门核定的奖金提取标准、人员编制,对上述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实行管理。具体分工为:
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专业总公司及所属事业单位由省人事局统一管理,地、市、县属单位,分别由同级人事局管理。
四、管理办法:
(1)各级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应在劳动、计划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对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核定和审批,并发给加盖各级人事局工资基金专用章的《工资基金手册》。
(2)各开户银行,凭各单位《工资基金手册》中,经各级人事局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资基金控制数核定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工资基金核定审批表》核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工资基金专用支票》予以提款,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检查;凡未经审批的工资基金和超过年度工资计划的工资基金,开户银行有权拒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资基金控制数核定审批表》,用于核定各单位按月支付给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和各种固定津贴、补贴,本表由工资基金管理机关负责审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工资基金核定审批表》用于核定各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奖金、加班工资和其他临时性补贴,本表由工资基金管理机关负责审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资基金支付申请表》用于申请当月实际支付的固定工资基金,由各单位负责填报。在申请支付数不超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资基金控制数核定审批表》核定的控制数范围内,开户银行可予以支取,超过控制数的,应予拒付。
(3)各单位的固定工资基金控制数核定审批表应于六月二十日前按管理权限报管理机关核批。今后,每年三月份全面核批一次。全面核批后,人员如有增减应及时向管理机关申报核增、核减固定工资基金的审批手续。工作人员调动时,调出单位向工资基金管理机关核减固定工资基金,并由主管部门在“工资介绍信”上签注盖章,调入单位方能向工资基金管理机关申请核增固定工资基金。
(4)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应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定后,报工资基金管理机关批准追加工资基金,开户银行一律凭管理机关核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支付工资基金核定审批表》核定的金额支付。
(5)各单位应按规定核定编制,超编的单位不得继续调入人员,个别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入人员的,应在调入前,经同级编委同意后,工资基金管理机关方予核增工资基金;暂未定编的单位,应按手续报批,如因某种原因暂不能核定的,可按照有出才能进,先出后进的原则办理;未满编的单位需要调入人员的,一般应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调剂,不从企业调人。
(6)因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变动,而需申请核增工资基金的,应在确定的人员结构比例、职务限额内审批,凡超过人员结构比例、职务限额的不予追加工资基金。
五、监督与检查:
各级银行对各开户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有监督检查权。银行要根据审查支付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有重点地对各单位工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分别情况处理:
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的,银行应暂停支付其各项工资基金,并向人事部门反映,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如通过假用途套取、坐支现金等用以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等,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规定给予制裁。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由各地(市)参照本补充规定研究制定。
七、本补充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福建省人事局
福建省劳动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省编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