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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办发〔2008〕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8〕12号),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制定了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2.《省经贸委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


3.《省国防科工办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推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的工作方案》


4.《省旅游局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工作方案》


5.《省建设厅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城镇化步伐的工作方案》


6.《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厅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方案》


7.《省林业厅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方案》


8.《省地税局关于落实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配套税收政策的工作方案》


9.《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组建有关金融机构的工作方案》


10.《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省经贸委 省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安顺试验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配套政策措施。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省有关部门、安顺试验区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促进安顺试验区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二、不断消除行政壁垒,拓展投资行业和领域,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


(一)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非禁即允的原则,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发挥旅游业及军工企业的优势,促进资金、技术以及人才等生产要素向试验区聚集。


(二)充分发挥安顺试验区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旅游资源开发,生产加工地方特色旅游商品、特色食品、中成药,经营服务业等。引导和支持非公有资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及项目。


(三)根据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要求,引导中小企业朝着“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具有资源优势、产业优势、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培育其逐步壮大为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拓宽发展幅,促进优势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列入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点企业和项目,省有关部门要给予重点支持。


三、积极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支持。


安顺市政府要逐年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业、技术创新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省级技改资金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非公有制企业和项目。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及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也要重点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种植、养殖业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


(二)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融资环境。


1.安顺试验区要高度重视省中小企业局与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联合开展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地方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当地人民银行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级工作,利用人民���行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服务地方经济;当地人民银行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逐步将工商、税务、环保、质检等部门和法院的有关信息数据共享到企业征信系统,建立完善的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平台。


2.贵州银监局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和扩大非公有制企业贷款业务,并把非公有制企业融资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授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信用等级高的企业优先贷款。


3.安顺试验区要出台加快政策性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措施,建立覆盖全区的市、县两级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增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信用能力,并借鉴国内成功地区经验,开展对金融机构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试点。


4.探索非公有制企业集合发债。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精神,支持安顺试验区探索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集���方式,“捆绑”发行企业债券,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渠道。


5.开展以民间资本为主的“只贷不存”小额信贷试点,缓解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困难。


(三)不断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服务体系。


1.安顺试验区要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建立覆盖全区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断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支持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加快发展。


2.建立中小企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和联动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有关政策和市场等信息。省有关部门要将中小企业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并给予重点支持。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1.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主的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安顺试验区要设立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配合省非公有制经济维权投诉中心受理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投诉和举报。


2.非公有制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尊重和自觉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四、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一)各级党组织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积极作用,团结和凝聚职工,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安顺试验区要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加快研究改进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三)省中小企业局要在“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贵州省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顺试验区非公有制企业培训,提升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附件2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建立中小企业


融资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


省经贸委 省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意见》(黔府发〔2006〕14号),制定支持安顺试验区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和投融资服务体系的工作方案。


一、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一)建立融资信用信息平台。


省中小企业局与人民银行贵��中心支行于2007年6月联合成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推进中小企业信贷征信有关工作。省中小企业局会同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将工商、税务、环保、质检等部门和法院的有关信息数据逐步共享到企业征信系统,建立完善的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企业信用状况,为分类筛选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和甄别担保贷款企业信用风险创造条件。


安顺试验区要高度重视和支持省中小企业局与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联合开展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出台相关措施引导中小企业配合建立信用档案,做好信用信息征集工作;要将工商、税务、环保、质检等部门和法院的有关信息数据逐步共享到企业征信系统,建立完善的地方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平台。


(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根据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拟成立省信用评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


(三)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贵州银监局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和扩大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不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省有关部门要帮助安顺试验区建立政府引导、银行支持、担保介入、企业参与的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构建和谐的银企关系。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担保贷款的审查决策程序,推进信用贷款,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流程,探索建立担保贷款的“绿色通道”。安顺试验区有关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为金融机构推荐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实现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双赢”。


(四)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平台补充渠道。


省有关部门和安顺试验区要综合运用上市、集合发债、融资租赁等直接融资方式,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并制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的财税政策。


二、建立投融资服务体系


(一)建立覆盖全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省有关部门要支持安顺试验区制定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注入到各级担保机构,扩大资本金规模,增强担保实力,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


(二)完善覆盖全区的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体系。


省有关部门要支持安顺试验区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原则,建立覆盖全区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不断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指导建立创业基地、创投公司、信用担保、融资租赁等实体。


附件3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推进


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的工作方案


省国防科工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切实支持安顺试验区推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结合试验区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发展规划及军工产业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责任


(一)努力实现军民结合产业关键领域的重点突破。充分发挥试验区军工产业基础优势,加强政府宏观指导和政策支持,以产业化为途径加快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品,以行业领先为目标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产品,实现关键领域的重点突破。


1.民用航空。面向国内外市场,以国际合作研制通用飞机为突破口,重点发展通用飞机、民用无人机,形成结构合理的通用飞机产品系列,建成国内重要的通用飞机、民用无人机科研生产基地和通用飞机维修、通用航空飞行培训基地,组建通用飞机营运作业机队,形成完整的民用航空产业。积极发展航空特种铸锻件等专业化生产。加强国际合作,扩大飞机、航空发动机零部件转包生产规模。


2.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重点发展特种车、专用车产品,形成适当规模和产品链条。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外来投资发展轿车、客车产品,盘活存量资产。积极发展汽车零部件,扩大专业化生产规模。


3.成套设备与基础件。优先发展采棉机、籽棉清花机、压花机、打包机、工业炸药全自动中包包装/装箱生产线等整机和成套产品,扩大产量规模,发挥带动作用。加快发展轴承、石油开采机具、动车组用粉末冶金闸片等具有相对优势的基础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形成专业化生产竞争能力。


(二)加快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步伐。积极推进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以011基地为依托,加快安顺试验区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大力发展以飞机、航空发动机、航空零部件、汽车、机械等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通用飞机等终端产品为龙头带动配套企业进入产业基地发展,形成创新能力强、产业聚集度高、优势突出、竞争能力强的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集中区。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等有关部门和安顺市政府要积极推进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做好项目申报、规划审批、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三)积极促进资源整合形成产业集群。鼓励和支持以优势骨干企业集团为龙头,以重点产品链为纽带,以重大项目为依托,促进试验区内军工企业与地方企业之间的资源整合。重点推进在民用航空、汽车、成套设备与基础件等重点领域形成高技术产业集群,发挥产业集群的辐射带动作用和集聚效应,延伸产业链,拓宽产业幅,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加强产业发展规划的协调指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四)加强对军民结合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协调指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军民两用高技术研发投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建设。以军地科技、人才资源共享为核心,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为载体,强化研发体系建设;以检测试验设施、大型科学仪器���科技文献等为重点,强化军民兼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正确处理军工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鼓励和支持同行业或跨行业的企业之间,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之间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联合攻关,加强协作配套。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推广应用异地协同设计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为重点,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提升核心竞争能力。紧密围绕国家军民结合产业发展方向和我省高技术发展领域与重大专项,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掌握和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试验区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提供支撑。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在规划布局、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五)加大对军民结合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高度重视项目在推动试验区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中的基础支撑作用。充分发挥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专项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试验区军民结合高技术项目开发和产业化的支持。省国防科工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调研,分年度提出重点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并积极申报列入国家部委、军工集团公司重点项目。对争取进入国家级计划要求省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安排。将安顺市民用航空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予以重点保障。安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同级财政的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支持试验区军民结合产业发展。


(六)积极支持军民结合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强政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进投资和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市场需求导向、政府支持引导、企业自主发展的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模式。积极支持军工系统与地方经济之间、军工系统与非公经济之间的调整重组。鼓励军工企业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国内联合。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和安顺市政府要加���企业改革重组的指导、协调工作,打破条块分割和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资产划转、并购、相互参股等方式,推进投资和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发展合力。


(七)支持民口配套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鼓励、支持民口配套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竞争和项目合作,对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民口配套企业,在政策支持、政府服务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和项目合作、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省国防科工办要在保密资格认证、军品质量体系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竞争、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审核鉴章、条件保障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方面,做好指导、监管、协调、服务工作。


(八)加强军民结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培养、使用、激励和保护企业家的长效机制,造就一批适应于军民品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优秀企业家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引进高层次人才为试验区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服务。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支持贵州航空工业职工大学等军工高、中等职业教育院校的建设和发展,为推进试验区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


(九)大力营造良好的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环境。鼓励和支持整合军地优势资源培育上市公司。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支持试验区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军工企业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充分发挥税收的促进作用,对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和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安排军民结合产业发展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加强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试验区军工企业社会职能移交属地政府管理。各有关部门、安顺市政府要密切配合、措施到位、常抓不懈,大力营造良好的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十)在安顺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国防科工办要认真履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79号)明确的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加强与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安顺市委、市政府,有关军工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协调联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军地资源,促进试验区军工与地方的规划结合、资源结合、产业结合,落实支持试验区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十一)安顺市委、市政府,有关军工企业要切实增强改革发展意识,认真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发展方针,与时俱进、大胆创新,努力实现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的融合发展从单纯的“军转民”、“民参军”向资源统筹、要素共享转变,从单纯的地方为军工单位提供优惠政策向高层次、全方位的战略合作转变,使军民结合产业成为试验区工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


(十二)切实支持试验区推进军工经济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是省委、省政府支持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意义重大,任重道远。各有关部门,安顺市委、市政府,有关军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安顺试验区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大力协同,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附件4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


大力发展旅游业的工作方案


省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把安顺试验区率先建成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旅游目的地,带动全省旅游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支持和指导安顺试验区旅游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编


支持和指导安顺试验区旅游发展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体系;旅游专项规划要与安顺试验区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交通、林业、水利、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文物古迹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在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留足发展空间;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管理,监督管理好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旅游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省旅游管理部门组织景区开发及策划等方面的专家,专题对安顺试验区格凸河、关岭国家地质公园、天台山——斯拉河、花江大峡谷、普定梭筛、屯堡文化区、安顺文庙、王若飞故居等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进行调研,协助指导安顺试验区提出开发建设方案,推进上述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尽快使安顺试验区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旅游产品。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安顺试验区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


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和我省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02〕20号)等文件中有关土地使用、税费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和项目融资���方式,参与安顺试验区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强安顺试验区旅游接待设施建设


(一)加强和完善安顺试验区旅游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强安顺试验区供水、供气、电力、通信、道路、加油站、公共交通、指路标牌、停车场、卫生厕所、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旅游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开通城区到景点的定线旅游客运班车,提高车辆档次和服务水平;尽快规划建设硬件设施齐全、有一定档次和规模、区域特色浓郁的现代化旅游客运站场。


(二)加快建设安顺试验区游客服务中心。尽快启动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抓紧落实项目建设匹配资金,服务中心要按照具备能向游客提供旅游宣传资料、旅游咨询、旅游活动、旅游投诉等服务的功能要求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加快建设旅游住宿设施。支持安顺试验区规划建设一批星级宾馆、度假型旅游宾馆和乡村旅舍、家庭旅馆,满足不同消费需求。到2010年全市旅游住宿床位达到3万张以上,其中星级标准床位达到1.5万张以上。


(四)支持安顺试验区深化旅行社改革、申办国际旅行社。


(五)加强旅游餐饮、购物等设施建设。建设一批适应游客晚间生活需求的餐饮、购物、休闲、娱乐、健身设施。突出城区夜市、特色街区、标志性地带和繁华中心区的“亮丽工程”建设。


(六)大力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结合游客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安顺试验区的旅游信息化建设,积极完善城市网络营销、旅游引导和集散服务功能。力争“十一五”期间建成安顺试验区旅游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中心,建立便捷的信息和咨询服务网络。在机场、车站、星级酒店和旅游区(点)增设和更新旅游信息电子触摸屏;加快以移动通信、互联网宽带接入为主的边远景区及乡村旅游村寨的通信设施建设。


(七)加快景区配套设施建设。到2008年底,安顺试验区各主要景区(景点)要按照国家标准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做到通信、道路、供水、排水、电力、餐饮、公厕、停车场等设施完备,配套齐全,交通便利,标识清楚。重点加强卫生厕所和景区停车场建设,要将其作为景区景观的组成部分进行专门的规划设计,在功能和环境上与景区相协调。


四、加强旅游宣传促销,全方位提升安顺旅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一)将安顺旅游区作为全省旅游宣传促销的重点予以支持。


(二)在飞机、列车上摆放安顺旅游宣传资料。


(三)将安顺黄果树——龙宫——云峰八寨、黄果树——花江大峡谷——关岭国家地质公园、安顺——云峰八寨——龙宫——格凸河、安顺——天龙——织金洞、安顺——黄果树——马岭河、安顺——天龙——织金洞——贵阳、安顺——格凸河等七条旅游线路列为全省重点旅游线路进行推介。


(四)支持安顺与贵阳、六盘水、黔西南、毕节等市(州、地)开展跨区域旅游合作和推介,打造无障碍旅游区和跨区域旅游精品线路。


五、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强旅游人才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一)支持安顺试验区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旅游行政管理、职业经理、短缺专业技术和旅游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人才。


(二)协调省内外大专院校分期分批对安顺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训,在2至3年内为安顺试验区培养一批高、中级旅游管理人员和实用人才。


附件5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


加快城镇化步伐的工作方案


省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城镇化步伐,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完善城镇功能


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完善区域中心城市功能,扩大城市规模,加快产业聚集和人口聚集,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以及对周边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一)指导安顺试验区抓好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一是进一步指导安顺试验区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按照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安顺市城市发展战略研究》。二是指导安顺试验区在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查、报批工作。三是帮助安顺试验区所辖各县(市、区)在安顺市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四是切实加强对安顺市及各县城总体规划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二)指导安顺试验区切实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是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大力支持和帮助安顺试验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申报。二是配合文物部门指导安顺试验区做好市域文物普查。三是指导安顺试验区做好旧州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审批及实施工作。


(三)指导安顺市及其所辖各县城加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和适用性。


二、加大资金和政策倾斜力度,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以路网为重点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指导安顺试验区按照“路网先行”的基本思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加快城市路网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适应城镇化发展需要的城市道路路网骨架。


(二)指导安顺试验区深化城市公用事业改革,加快供水企业股份制改制进程,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三)全面开放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努力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国内外资本以合资、独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投资主���多元化。


(四)2008年,建成安顺污水处理工程并运行;加快平坝、普定两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力争2008年建成;“十一五”后几年,动工建设黄果树、镇宁县污水处理工程,平坝县、镇宁县垃圾处理工程,以及其它各县的污水和垃圾处理工程。


(五)加大政策倾斜和技术指导力度,支持安顺试验区对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实行特许经营。


三、大力加强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按照《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的要求,指导安顺试验区完成2008年、2009年住房建设计划和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制定,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四、加大对重点镇建设的支持力度


支持安顺试验区重点镇建设,努力提高重点镇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吸纳农村人口的转移,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根据社会、经济状况,每年在资金上给予相应的扶持,重点扶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建设。同时,继续支持安顺试验区推进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


附件6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省交通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支持安顺试验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方案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十一五”期间,安顺试验区尚有饮水不安全人口68.66万,其中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有36.14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未来五年内基本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部署,需要在5年内解决安顺试验区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68.66万,其中,2006——2007年已解决25.219万,“十一五”后三年要解决43.441万。


(二)安西灌区续建配套工程。


安西灌区“十一五”期间续建配套节水改造规划总投资6590万元(含中央投资4300万元)。2006——2007年,经积极争取,国家已安排投资105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700万元。后三年仍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减轻安顺试验区配套的压力,以加快安西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作。


(三)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


1.力争2008年开展安顺试验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情分中心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硬件系统、软件系统和保障系统。其中,硬件系统含遥测站数据接收、数据备份服务器及工作站等计算机设施;软件系统含网络操作系统、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软件等;保障系统含应急电源和备品备件等。


2.2007年已完成实施方案编制,2008年力争实施普定县山洪灾害防治试点工程,新开工紫云县山洪灾害防治试点工程。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监测预警系统、防御预案编制、群测群防的组织体系建设,以及宣传、培训等。


3.2007年安顺试验区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已基本完成,2008年继续完善所辖各县(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主要建设内容是为各服务组织配备抗旱设备。


(四)“三小”、冬修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2007年安排安顺试验区“三小”资金530万元,冬修资金204万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资金200万元。2008年继续支持安顺试验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保持原有水平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根据中央精神,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金将可能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我们将在项目上给予倾斜。


(五)烟水配套工程。


根据《贵州省烟水配套工程规划》,安顺试验区2006——2010年烟水配套工程建设规划投资为2.8亿元,计划解决烟地灌溉面积22万亩,共涉及西秀区、平坝和紫云三个县(区),除2006——2007年已实施的6.8万亩外,还有15.2万亩需要在2008——2010年实施。在未来三年内,需计划投入2亿元实施烟地灌溉面积15.2万亩。在今后的建设中,重点向紫云县倾斜,项目实施中如涉及人畜饮水内容并具备一定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并纳入烟水配套工程建设实施。


(六)病险水库治理工程。


根据《贵州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3年实施方案,在2008——2009年的两年期间将安顺试验区16座(其中:中型1座,小(1)型15座)病险水库列入治理计划,预计总投资8100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5400万元,省级配套补助1350万元,市(县、区)需自筹1350万元。另外,2008年度汛应急、岁修经费、小型水利设施补助费增加到90万元(2007年为70万元)。


(七)大中型水利工程。


按照《贵州省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目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在2008年开工建设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包括水源工程、灌区及贵阳市供水一期工程;同时争取“滋黔一期”工程中油菜河、鲁嘎水库开工建设,解决西秀区的工、农业用水。


(八)地方水电。


安顺试验区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119万千瓦,其中,农村水电可开发量38.8万千瓦,2007年底农村水电总装机13.5万千瓦,开发利用率为34.7%,尚有开发利用潜力。继续支持安顺试验区开发利用当地水能资源发展,开展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生态工程建设,在政策、资金、协调和服务方面给予倾斜,促进安顺农村水电发展与农民利益、地方发展、环境保护和建设有机结合,走科学、有序、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二、加快水保生态建设工作方案


(一)“珠治”试点工程。


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以下简称“珠治”工程)涉及我省11个县(市),其中包括安顺试验区关岭县、西秀区、紫云县,实施年限2006——2010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审查,三县规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90平方公里,投资约3855万元。2006——2007年共治理水土流失面积73.5平方公里,完成投资1265万元。下一步继续实施西秀区、紫云县、关岭县“珠治”工程,视国家计划和经费投入情况将重点给予倾斜。并积极向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争取将镇宁列入“珠治”工程实施范围。


(二)石漠化试点工程。


国家发改委已决定在100个县(市、区)开展石漠化试点工程,项目涉及我省55个县(市、区),其中包括安顺试验区关岭、紫云、西秀、镇宁、普定、平坝六县(区)。省有关部门要指导安顺试验区做好石漠化综合治理的试点工作。


(三)水土保持工程。


积极指导安顺试验区做好相关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并做好水土保持项目储备,在同等情况下,给予安顺项目申报上的重点扶持。


继续强化和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因开发建设项目而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全力做好安顺试验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


三、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一)支持安顺试验区编制骨架公路网规划。


2008年1月已启动《贵州省骨架公路网规划》修编研究工作,在《贵州省骨架公路网规划》修编研究时,可结合安顺试验区生产力布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的需求,把安顺试验区骨架公路网规划纳入全省骨架公路网规划的修编范围,进一步完善试验区骨架公路网规划。


与此同时,启动贵阳至安顺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08年完成方案研究工作。


(二)通乡油路工程。


为确保安顺试验区通乡油路建设的正常进行,根据我省通乡油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农村渡口建设规划,安排农村公路建设时重点向安顺试验区倾斜。2008年提前安排完通乡油路建设规划中“十一五”安顺试验区的通乡油路项目,符合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客运站建设规划、农村渡口建设规划中的项目尽量提前安排计划实施。


2008年,安排试验区通乡油路建设项目10个163公里,安排通村公路499公里,安排通村公路桥梁70座1378延米,农村客运站建设项目5个,渡口改造项目10个,渡改桥项目1个50延米。


附件7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进一步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工作方案


省林业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可操作、能实现”的原则,结合安顺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


按照进一步加强安顺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有关要求,在生态建设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指导抓好试验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8年完成明晰产权、发(换)林权证书等总体改革任务,并开展配套改革的调研、探索,2009年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改革,调动全社会投入造林绿化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继续实施好林业重点工程,指导试验区编制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退耕还林规划,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使112.6万亩退耕造林地郁闭成林,发挥生态和经济双重效应,力争解决13.9万户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在林业重点工程的安排上向试验区倾斜。


(三)加大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力度。指导试验区做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在项目申报上给予重点扶持。继续实施好西秀区、紫云县、关岭县的珠江流域防护林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珠防”工程),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争取将镇宁县列入“珠防”工程实施范围。做好试验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石漠化治理规划,抓好列入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的关岭县、紫云县、西秀区、镇宁县、普定县和平坝县石漠化治理植被恢复工作。


(四)继续支持试验区开展以重点景区景点和城区周边地区为重点的造林绿化建设。继续加大对黄果树、龙宫、格凸河、普定梭筛等重点景区景点和城区周边地区的绿化,在林业重点工程安排上向景区景点周边荒山倾斜。五年内,实施重点景区景点和城区周边地区造林绿化面积8万亩,改善城区周边地区生态环境。


(五)继续支持旅游主干线公路绿化和森林公园建设工作。对旅游主干线公路:镇(宁)胜(境关)、关(岭)兴(义)、水(城)黄(果树)等高等级以上公路加大绿化支持力度,2008年做好规划并启动镇(宁)胜(境关)高速公路绿化工程,逐年推进旅游主干线公路绿化。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强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建设,加快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支持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六)支持试验区开展生态示范系列建设试点创建工作和有机食品生产及其基地建设。


二、加强领导


为切实指导和支持试验区做好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成立由省林业厅牵头,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参加的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组。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负责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推进和��络协调。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尽快落实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进度,定期组织检查,并将进展情况送省林业厅汇总上报试验区领导小组。


附件8


关于落实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


改革发展配套税收政策的工作方案


省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支持安顺试验区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安顺试验区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一)从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法定税额标准的70%征收。


(二)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经县以上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四)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减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减免。


(五)从2008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可自行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免缴车船税1年。


(六)企业的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开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是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第59号令)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地方税务机关对(二)、(三)、(五)项减免税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四)、(六)、(七)项减免税规定,实行审批制管理。减免税的办理程序和时限,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有关税法的规定办理。


二、依法做好安顺试验区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安顺试验区内的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方案,及时、迅速落到实处。要高度重视办税窗口的建设,充分利用非征期时间,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办税效率,并引导工作人员依法办税、公正执法、规范服务,保证办税公开的质量和效果。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各项工作流程,简化内部程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和衔接性。自2008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要向对外公告所有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政策内容、办理程序、时限等),并做到及时更新;要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均能依法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仅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还要依法加强对减免税的后续监管工作。纳税服务涉及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联动。各级税收征管部门作为纳税服务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督促、检查当地纳税服务工作的落实情况,保证纳税服务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把纳税服务的意识渗透到各环节,杜绝办事拖沓、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


三、严格税收执法监督,净化税收征纳环境


省地税局和安顺试验区地方税务局每年要组织开展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涉税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开设税收违法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对税务行政不作为、税收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9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组建有关


金融机构的工作方案


银监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省农村信用联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贵州省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在符合审慎监管的原则下,支持安顺试验区建设门类齐全、功能完善、结构优化、服务优质的金融组织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积极扶持和鼓励安顺城市信用社做强、做大,为改制、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创造条件


从目前安顺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的各项指标来看,基本达到标准,但还存在注册资本金不足,最大十户贷款比率、最大一户贷款比率超标,贷款集中度较高等问题。下一步工作中,监管部门要继续提供政策指导,进一步督促安顺城市信用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充实资本金,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督促安顺城市信用社根据资本充足、业务发展、资产质量等情况,制定明确的资本管理政策和资本补充计划;指导安顺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指导安顺城市信用社申报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材料的撰写和上报工作;加强与银监会的沟通,争取得到上级部门政策扶持。


二、继续支持安顺试验区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


安顺试验区农村信用社要完善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改善金融服务,不断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实力和功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银监会有关要求,支持安顺试验区试办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安顺市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开展创建信用村组、信用乡镇活动,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当地人民银行要引导农村信用社用足用好支农再贷款。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应加强对安顺试验区农村金融市场调研,设计适合当地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大涉农信贷投入,满足当地融资需求,加强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内部管理,确保信用社有序、健康发展。


三、推进邮政体制改革


按照邮政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今年将在全省各市(州、地)组建省邮政储蓄银行分支行,在符合银监会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安顺试验区12个分支行的组建工作,促进安顺试验区金融服务特别是农村金融服务的改善。邮政储蓄部门要积极安排信贷资金回流当地,支持安顺试验区经济发展。


四、当地政府要加强对安顺试验区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


安顺试验区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达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打击逃废银行债、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不良资产置换等方面,当地政府要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并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建立政银沟通协调机制。


附件10


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措施


省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安顺试验区加快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等相关文件,制定以下配套政策措施。


一、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纳税人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范围仅限于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中列明的项目,同时符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有单行的税收文件明确,并且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认定证书》上注明的产品(项目),按照不同的产品(项目)实行免征、减半征收、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二)废旧物资回收。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三)军工系统生产的军品。


1.对军工系统所属的军事工厂和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2.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3.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4.军工、军队系统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5.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企业,其生产的货物及销售对象凡符合财税字〔1994〕11号和财税字〔1997〕135号规定的,可按照现行对军品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6.军队���障性企业移交后为生产军品而相互协作的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移交的物质供应机构直接向军队调拨供应的物资免征增值税。


(四)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五)粮食及食用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A、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B、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C、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对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4.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六)农业生产资料。


1.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


2.农膜免征增值税。


3.生产销售的氮肥、磷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免征增值税。


4.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5.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七)文化、宣传、教育。


2008年12月31日前,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八)民政福利。


对从事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收入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安置残疾人,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多于10人(含10人),并且符合财税〔2007〕9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九)民族贸易。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


(十)软件产品。


1.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高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该项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少数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优惠政策。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创业投资的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七)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其他鼓励类企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开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是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第59号令)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改委第18号令)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项政策继续执行到2010年到期;到期后是否延期由国务院决定。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