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用地审查报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国土资发〔2010〕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国土资源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国土资源分局:
为全面规范我省矿山用地行为,加快矿山建设进度,构建和谐矿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用地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9〕142号)以及建设用地报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矿山用地审查报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为矿山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一)切实把矿山永久性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编范畴,在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结合矿业权设置情况,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区内的开采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规划上为国家鼓励开采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二)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合理安排矿山用地需求。
二、规范矿山用地审查报批
(一)申报用地范围
矿山用地,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要占用的土地。包括钻探、坑探、槽探工程用地,选矿场、采矿场、工业广场、尾矿(砂)库、废(矸)石压占用地、取弃土场、进场道路(便道)、附属设施等用地。
(二)申报用地方式
矿山用地可采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只办理农用地转用;办理临时用地三种方式进行用地申报。
1、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土地且不可复垦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开采矿产资源使用集体土地的,可以不办土地征收手续。但涉及占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土地且不可复垦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3、开采矿产资源需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矿山企业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按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矿山企业要遵循“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依法履行土地复垦和恢复治理义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督促用地单位认真履行土地复垦和恢复治理义务。
探矿权人从事地质勘查的探矿工程用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申报用地注意事项
1、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设用地报批的有关规定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2、矿山企业申报临时用地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省政府批准的整合和调整布局煤矿项目,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文件和省能源局黔能源函〔2010〕2号函作为项目立项依据,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规定申报用地。
4、矿山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手续时,除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交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或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5、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各地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矿山企业要按社保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社保费用。矿山企业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时,征地补偿标准按各地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已兑付征地补偿费低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足,补足部分交当地人民政府统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多途径补偿安置。
三、其他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