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1-08-29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的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现将调整我市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得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征收率下调40%,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3%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6%计征。
二、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京地税个[1996]578号
)第三条关于“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5%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1%计征”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