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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的通知
厦房租赁[2020]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



为规范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20〕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领基本事项

(一)申领主体

申领主体为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行业的合法企业,包括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务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包含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业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等。

(二)申领范围

1.新建项目

(1)试点期间竣工验收并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监管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SOHO等其他具有居住功能的新建项目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统称“新建租赁住房”)。

(2)试点期间新开工、在建,承诺在三年内入市并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监管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2.改建项目

试点期间完成改造装修竣工验收并入市运营,且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监管的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含: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将原工业、仓储、商业、办公、酒店等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城中村、城边村规模化品质改造提升中的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条件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3.盘活项目

原具有居住功能的用房在试点期间盘活作为租赁住房入市运营,且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监管的项目。含:闲置商品住宅、安置房、SOHO等转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原有租赁住房装修改造盘活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盘活入市项目。

4.运营项目

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中备案的已出租房源数量达到100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含公摊)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项目。

(三)补贴及奖励标准

1. 新建项目

新建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贴:多层建筑(1~6层)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小高层建筑(7~11层)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高层建筑(12层及以上)每平方米不高于1200元。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每平方米再增加300元的建安成本补贴。

2.改建或盘活项目

改建或盘活项目按照每平方米不高于400元给予补贴。每次申请补贴的总建筑面积(含公摊)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

3.运营项目

运营项目达到100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含公摊)达到30000平方米的基础上,试点期间出租并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每新增1套(间)给予不高于600元的运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累计总额上限为300万元。

在试点期间出租给台湾同胞(租期不低于6个月)并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合同备案的租赁住房(下称“台青公寓”),每套(间)给予租赁企业不高于600元奖励,可与运营补贴同时申领,但同一租住对象仅限奖励一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分批次发放,补贴奖励标准将根据年度财政补贴预算余额、申报项目数量适时予以调整。补贴时限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适用时间为准。

二、申领程序

补贴奖励资金按照“零星受理、分级审核、分批发放”的原则,采取“受理、初审、复评、公示、审批、拨付”的程序办理。市住房局负责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管理,其中项目受理、初审工作由市房屋事务中心承担。

(一)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按以下申报要求向市房屋事务中心提出申请。

1.新建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央财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按进度拨付款申请审核表(新建项目)》或《中央财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新建项目按进度拨付款申请审核表(第XX批)》;

(2)《申报单位承诺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作开发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

(4)申报项目相关用地手续,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或政府用地批文等;属于园区内配套公寓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转为租赁住房的,应提交暂停预售权利证明等相关材料;

(5)申报项目相关建设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及监理合同、建筑图纸电子版及纸质版(包括建筑总说明、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等)、工程预算及建安单方造价说明。在建项目还需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进度认定材料,已竣工验收项目还需提交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6)资金使用方案;

(7)申报单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2.改建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央财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改建项目)》;

(2)《申报单位承诺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作经营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

(4)申报项目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装修改造合同及方案(含改造前后的建筑平面图)、相关发票(购买主材及装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其中原工业、仓储、商业、办公(不含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项目)、酒店等项目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需提交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装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验收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认定材料。如无法出具竣工验收材料的,应提供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检测相关材料或原设计单位(或与原设计单位同等级及以上资质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报告等改造后房屋结构安全认定的相关材料;

(6)资金使用方案;

(7)申报单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3.盘活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央财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盘活项目)》;

(2)《申报单位承诺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作经营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

(4)申报项目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公房等政策性住房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的,需提交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园区内配套公寓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具有居住功能的SOHO转为租赁住房的,应提交暂停预售权利证明等相关材料;

(5)项目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验收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认定材料;涉及装修的,需提交装修方案(含装修前后的建筑平面图)、相关发票(购买主材及装修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未装修的,提交原工程造价成本相关材料;

(6)资金使用方案;

(7)申报单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8)其他相关材料。

4.运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财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运营项目)》;

(2)《申报单位承诺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申领运营项目信息汇总表、租赁住房使用说明书;

(5)资金使用方案;

(6)申报单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7)其他相关材料。

5.台青公寓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中央财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台青公寓)》;

(2)《申报单位承诺书》;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4)台湾同胞租住信息汇总表;

(5)申报单位本年度或上一年度信用报告、审计报告、财务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

按照材料审查、系统比对、现场查验、企业确认、整理上报的程序进行初审,相关资料的审核结果以审核日为准。

1.材料审查。按照受理申报的材料要求进行审查。

2.系统比对。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内对申报企业、项目、房源、合同备案等情况进行比对核实。

3.现场查验。市房屋事务中心应结合申报材料和系统对比情况,加强现场实地核验。新建项目重点核查工程进度,并拍照取证留存;改建项目和有装修的盘活项目重点核查装修情况;运营项目重点对已备案租赁住房情况按比例进行抽查。对租赁住房面积的确认,已办产权证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已竣工验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以竣工验收材料为准;未竣工验收的,以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材料为准。

4.企业确认。申报材料及相关现场查验材料,申报企业应予以签章确认。

5.整理上报。初审完成后,市房屋事务中心应做好项目报批资料收集并及时上报。

(三)复评

完成初审的项目,市住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公示

市住房局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要求,将评审合格项目在本地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五)审批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局予以审批。

(六)拨付

市住房局按要求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新建项目补贴资金按建设节点分期拨付:项目开工后拨付补贴资金总额的30%;完成工程基础(含地下室)施工且达到建筑±0后,拨付到补贴资金总额的60%;主体封顶后,拨付到补贴资金总额的90%;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后,补贴资金全额拨付。工程进度可由工程监理单位认定。

三、其他事项

(一)一个主体只能申领一个项目或一个环节,同一家企业拥有多处租赁住房的,分批申领补贴时,同一环节必须打包成一个项目申领;如涉及多个环节的,应逐个环节提出申请;

(二)本操作细则所称租赁住房包含园区配套公寓、宿舍等用于租赁的住宿类房屋;未纳入国家、省固化清单的公共租赁房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且在试点期间开工、在建或竣工的项目,视为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三)企业享受建安成本补贴或装修改造补贴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或装修改造的实际支出金额。已享受过我市《厦门市促进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厦财综〔2018〕30号)运营补贴的项目,申领补贴时应扣除原已补贴的房源数;

(四)企业领取的补贴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五)市房屋事务中心应进一步细化受理审核和后续监管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补贴项目管理;

(六)本操作细则相关内容可根据试点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七)本操作细则由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八)本操作细则自发布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





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5
《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于2020年9月15日颁布,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

一、制定政策的背景及必要性

结合我市实际,为有序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构建秩序稳定、政策体系完备、监管功能齐全、监测体系完善的住房租赁市场,由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实施意见》,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实施。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明确专项资金申领的基本事项、程序,对《实施意见》中尚未明确的事项进行补充说明,出台《中央财政支持厦门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操作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

(二)《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办综〔2019〕28号);

(三)《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财综〔2019〕39号);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办房函〔2019〕483号);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20〕52号)。

三、对象范围

全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行业的合法企业在试点期间向我局申报的符合专项资金申领要求的住房租赁项目。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领主体、范围及标准

1.《细则》中规定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行业的合法企业,包括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租赁经营业务且实际从事住房租赁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包含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业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等。

2.申领范围包括: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盘活项目、运营项目等四类。

3.新建项目为试点期间竣工验收并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监管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SOHO等其他具有居住功能的新建项目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统称“新建租赁住房”),竣工验收时间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时间为准;试点期间新开工、在建,承诺在三年内入市并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监管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4.改建项目为试点期间完成改造装修竣工验收并入市运营,且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监管的租赁住房改建项目。含:经政府或相关部门批准将原工业、仓储、商业、办公、酒店等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城中村、城边村规模化品质改造提升中的租赁住房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条件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5.盘活项目为原具有居住功能的用房在试点期间盘活作为租赁住房入市运营,且纳入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监管的项目。含:闲置商品住宅、安置房、SOHO等转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原有租赁住房装修改造盘活项目,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盘活入市项目。

改建项目及盘活项目入市时间以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租赁项目备案时间为准,非业主自持的为运营租赁合同和房源备案,业主自持运营的房源备案。盘活项目涉及装修的按要求提供装修发票,不涉及装修的闲置项目需提供已闲置1年以上(含1年),并在试点期间对外出租的情况说明书。

6.运营项目为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中备案的已出租房源数量达到100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含公摊)达到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项目。

7.新建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建安成本补贴:多层建筑(1~6层)每平方米不高于700元、小高层建筑(7~11层)每平方米不高于1000元、高层建筑(12层及以上)每平方米不高于1200元。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每平方米再增加300元的建安成本补贴。项目补贴总额按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含公摊)乘以补贴单价计算,补贴单价以整栋建筑物的层数进行确定。

8.改建或盘活项目按照每平方米不高于400元给予补贴。每次申请补贴的总建筑面积(含公摊)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

9.运营项目在达到1000套(间)或总建筑面积(含公摊)达到30000平方米的基础上,试点期间出租并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备案的,每新增1套(间)给予不高于600元的运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累计总额上限为300万元。补贴的房源总数以申报时在系统中备案的新增房源数量为准,同一房源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10.在试点期间出租给台湾同胞(租期不低于6个月)并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合同备案的租赁住房,每套(间)给予租赁企业不高于600元奖励,可与运营补贴同时申领,但同一租住对象仅限奖励一次。台青公寓奖励的申领主体不受运营项目补贴门槛的要求。

(二)明确申领程序

《细则》中规定补贴奖励资金按照“零星受理、分级审核、分批发放”的原则,采取“受理、初审、复评、公示、审批、拨付”的程序办理。市住房局负责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管理,其中项目受理、初审工作由市房屋事务中心承担。

1.规范初审程序,按查验材料、系统比对、现场查验、企业确认、整理上报的程序进行初审;

2.完成初审的项目,市住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3.公示、审批、拨付严格按照主流媒体或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再审批,最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金拨付。

(三)明确申领材料

新建项目、改建项目、盘活项目、运营项目、台青公寓项目都需提交《中央财政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申请审核表》《申报单位承诺书》及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合作项目需提供合作协议等相关材料,根据申领项目的不同,还需提供其他材料。

(四)落实负面清单要求

在申领提交材料中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负面清单要求。

1.不允许补贴存在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明显市场风险的企业;

2.不允许补贴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

3.新建项目持续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盘活、改建类项目租赁合同租期不低于6个月。

(五)其他有关事项

1.一个主体只能申领一个项目或一个环节,同一家企业拥有多处租赁住房的,分批申领补贴时,同一环节必须打包成一个项目申领;如涉及多个环节的,应逐个环节提出申请。

2.本细则所称租赁住房包含园区配套公寓、宿舍等用于租赁的住宿类房屋。未纳入国家、省固化清单的公共租赁房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且在试点期间开工、在建或竣工的项目,视为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3.企业享受建安成本补贴或装修改造补贴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目建设或装修改造的实际支出金额。已享受过我市《厦门市促进住房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厦财综〔2018〕30号)运营补贴的项目,申领补贴时应扣除原已补贴的房源数;已享受中央财政同类项目补贴的不可重复申领。

4.企业领取的补贴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5.市房屋事务中心应进一步细化受理审核和后续监管业务操作流程,加强补贴项目管理;

6.本细则相关内容可根据试点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四、实施时间、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细则自颁布起施行,有效期至试点工作结束,由市住房局负责解释。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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