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1〕21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基数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参保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批准的实施公务员规范津补贴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
二、省直参保事业单位,凭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中央属参保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省直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比照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手续。参保单位主体不存在的参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比照执行。驻闽部队所属参保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省直原比照执行机关工资标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下称“比照机关”)的参保单位今后统一比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确定缴费基数(下称“比照事业”),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比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相关材料,到省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办理参保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手续,退休时按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计发养老金。
五、省直“比照机关”的参保单位统一改为“比照事业”后,参保退休人员按闽人发〔2010〕147号文件调整待遇,与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相比的差额部分按统一标准(见附件)加发补贴,补贴费用从社保基金支出。
六、参保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从2011年1月开始执行。
七、本通知下发后,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省直原“比照机关”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加发补贴标准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