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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金〔2019〕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闽财规〔2022〕4号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设区市  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各县(市、区)融资担保业务主管部门,  省属有关金融企业:

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财金〔2019〕20号),为加强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制定了《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2月 31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1月 2日印发



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规范融资担保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 闽财金〔2019〕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及其他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中的风险补偿、代偿补偿、保费补贴、降费奖补及相关使用方向,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等。其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农户认定标准按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融资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按微型企业标准进行补偿。为小微企业主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按小微企业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支小支微、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指标管理和核拨结算,根据专项资金规模及用途,以及省金融监管局资金分配建议和提供的数据信息,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必要时会同省金融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省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推动和监督地方融资担保工作开展,按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目标和行业规划,结合各地融资担保业务开展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加强监督,会同省财政厅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要依法依规用于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业务风险补助和资本金补充等。下达到设区市的专项资金指标,由设区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相关机构支小支微融资担保业务完成情况,对所辖行政区划内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及时分解下达资金。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支小支微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为好的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激励作用,防止简单平均分配。
拨付给省再担保机构的专项资金指标,省再担保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业务审核,有效发挥专项资金政策功效。
第二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条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指为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对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融资担保项目,按担保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八条  2019至2021年,对年度新增融资担保总额超过2000万元、新增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占比50%以上,且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补偿,其中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比例补偿;为微型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的,省财政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1.6%比例予以补偿。
“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指担保合同项下具体融资业务放款日期为当年的业务;担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年化担保金额计算;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视同新增业务,分年计算年化担保金额。当年新增融资担保总额=∑(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放款担保金额*实际担保月份/12)
“融资担保占比”,指当年担保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新增融资担保业务与当年新增融资担保业务比值。
“平均年化担保费率”=∑(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实际放款年化担保金额)
第九条  省金融监管局按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范围和标准规定,结合上一年度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风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
第三章  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条  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指为适度减轻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风险,对省再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而发生的应承担代偿分险支出,由省财政以及从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的“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中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2019至2021年,为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项目提供再担保而发生代偿分险支出且代偿熔断率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为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可提高至40%。其中,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由省再担保机构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分险。符合“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使用规定,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且代偿熔断率在5%以内的,省再担保机构从“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为融资担保机构再分险20%。
第十二条  省再担保机构负责制订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操作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实施,按有关规定选择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对省财政拨付的融资再担保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为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向担保基金申请风险分担,加强资金管理,认真核实代偿赔付支出,按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按照“先代偿,后分险”原则,对符合规定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由融资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先予全额代偿后,省再担保机构根据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从省财政预拨的代偿补偿资金中按所承担的分险比例拨付实施代偿赔付。
第十四条  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条件的代偿项目,省再担保机构按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要求向其申请分险,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给予的分险补偿资金,应及时缴回补偿资金。督促融资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发生代偿的项目实施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分险比例进行分配,按原渠道缴回补充省代偿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省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报送再担保业务总体开展及代偿补偿资金赔付情况;每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下一年度代偿补偿资金安排建议,以及代偿资金使用情况第三方机构审计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监管局进行审核并结算资金。
第四章  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融资再担保保费补贴资金指为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省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等融资担保业务实施再担保和向国家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而免收免缴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给予的补贴。
第十七条  2019至2021年,省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1000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省财政按照其年新增融资再担保额的1.5‰给予再担保保费补贴,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比例分险再担保业务,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省再担保机构于每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书面申请上一年度再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厅根据省金融监管局审核意见安排结算资金。
第五章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及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及其他资金用于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较强的地区进行奖补,支持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小微企业,进一步拓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水平。
第二十条  对年化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且新增单户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省财政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省金融监管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资金情况下达奖补资金,由各市、县(区)统筹用于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和担保业务开展。
第六章  预算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银行等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统计上报各项基础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
各地融资担保机构应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等渠道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财务报表及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报表,相关数据将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审核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
第二十四条  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对融资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按要求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等报送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开展动态监测和业务指导,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必要时对地方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融资担保项目审核、现场核查、专项审计、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相关管理性支出情况,按不超过专项资金5‰比例据实列支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地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闽财金〔2016〕41号)同时废止。

附件: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附件: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附件

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年度)

专项名称

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省级主管部门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管管理局

年度省级下达资金(万元)

自评单位名称


年度总体目标

目标1: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作用。

目标2: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

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实际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额增长率

0%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规模增长率

0%

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1



质量指标

单户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担保占比

50%

融资担保不良率

5%

年化担保费率

2%


效益指标

经济效益指标

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实施后财政资金撬动效应

1

社会效益指标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覆盖率

7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申请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担保机构的满意度

80%

申请融资担保的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满意度

80%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