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4〕30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政府《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 (
闽政〔2013〕15号
)精神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审计厅《
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3〕345号)要求,现将《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经办操作办法,加强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2月17日
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
按照省政府《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 (
闽政〔2013〕15号
)精神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
福建省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制度衔接过渡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3〕345号)要求,特制定本衔接过渡经办操作办法。
一、业务操作
(一)核实比对老农保参保人员信息
1.确保老农保参保信息完整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县级经办机构将老农保《缴费记录卡》、《发放记录卡》、《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手工台账等与信息系统核对,确保信息数据与实际经办业务情况相符。
2.组织开展信息核实确认。通过老农保信息系统打印《老农保个人账户基本情况》(见附件1),与《致老农保参保人员一封信》一并交老农保参保人员。《致老农保参保人员一封信》中应说明老农保转居民保相关政策及衔接处理办法。老农保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基本情况进行核实、补充,对是否转居民保提出意见并签章确认。
3.修改、补充老农保参保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电话号码、参保信息等),完善老农保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信息。
4.通过老农保信息系统将老农保参保人员信息分别与居民保、企业保、机关保参保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比对结果分别作标识(在打印《老农保个人账户基本情况》前,省里统一与居民保、企业保进行一次信息比对,县级在信息核实确认后再次进行比对)。
(二)分类处理老农保(含新机制)保险关系
1.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且个人意愿同意转居民保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已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直接将其老农保个账余额转入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老农保个账余额不作为居民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数)合并发放;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但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从年满60周岁时核定待遇并补发老农保养老金,将其老农保个账余额转入居民保,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合并发放。
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人员,将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转入居民保个人账户,按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除以100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参加老农保至当地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的年数。未参加居民保的应动员其参加居民保。
2.个人意愿不同意转居民保或不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个人意愿不同意转居民保的参保人员,应动员其衔接过渡,确不愿意衔接过渡要求退保的,经办机构应告知其个人账户转入居民保的权利以及放弃该权利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经宣传动员,参保人员仍不同意转居民保也不愿意办理退保手续的,应明确告之其今后无法享受居民保养老金待遇。
已死亡、出国或参加其他社保等不符合居民保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办理退保手续,终止其老农保关系,并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继承人。
3.因个人信息确实无法采集、核实或各种原因无法衔接过渡、退保的,有关个人账户统一转入居民保专门账户予以封存。专门账户按居民保个人账户计息标准计息。
(三)参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参加村干部丧葬金保险的人员,其缴纳的50元丧葬金保险费先计入个人账户,再将个账积累总额或个账余额转入居民保。
2.已参加老农保、现在省内异地参加居民保的参保人员,应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由转出地将其老农保个账余额转入转入地居民保个人账户,老农保养老金与居民保养老金(老农保个账余额不作为居民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基数)合并发放;未享受老农保待遇的,由转出地将其老农保个账积累总额转入转入地居民保个人账户,由转入地折算缴费年限。
二、基金管理
(一)分批返还省级代管老农保基金
自2014年1月1日起,县级经办机构老农保基金支付统一报设区市经办机构审核后即可办理。省里分批返还代管的老农保基金,老农保基金未返回县级之前,县级经办机构使用备用金网上申报系统申请备用金,用于老农保正常按月续领、新增到龄人员个人账户转移归并和养老金发放。退保业务原则上待返还基金到位后再办理。
在省级代管老农保基金返还前,省中心与县级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确认,省财政厅将对账确认金额扣减2007年从老农保基金提取下拨农保经办机构经费后的余额直接拨入县级居民保财政专户。
(二)及时办理老农保基金归并与退保
老农保基金归并、退保与业务操作同步进行。县级经办机构财务人员应按照业务处理工作进度及时办理归并和退保,属于退保的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财政专户拨入老农保支出户支付;属于个人账户转移和个人账户统一封存的,按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和个人账户封存总额报当地财政部门分别进行归并处理。
(三)全面清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
各地应认真清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基金往来款项及历史遗留问题,核实基金实际资产总额。老农保基金完成归并、退保后,基金实际资产结余转入居民保基金;若在基金归并、退保过程中出现基金缺口,应报当地政府安排财政资金予以弥补。
(四) 如实进行老农保基金会计核算
返还的老农保基金与城乡居民保基金在同一专户中分账核算,县级经办机构应及时对老农保基金归并、退保等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制度衔接情况,业务、财务相关数据应确保一致(见附件2)。老农保基金退保及归并到居民保基金工作完成后,老农保基金会计核算终止,省级老农保财务管理系统也将关闭基金核算模块。
三、老农保档案的管理
(一)老农保业务档案的管理
1.退保档案处理
退保人员的档案:《注销(给付)领取申报表》、《保险证》(保险证遗失的,应附有《遗失声明》)(见附件3)、身份证复印件、《老农保个人账户基本情况》的回执应装订在一起。
老农保注销档案按年度以县为单位将同一年度所有退保人员集中装订成卷存档,县级经办机构保存的缴费记录卡已集中装订,但应在上面注明退保情况。
2.保险关系转移人员(含参加其他社保)档案处理
保险关系转移人员的档案:《转移申报单》、户口转移证明或参加其他社保证明、《保险证》(保险证遗失的,应附有《遗失声明》)、身份证复印件、《老农保个人账户基本情况》的回执)应装订在一起,之后按退保档案方法处理。
3.参保人员死亡档案处理
参保人员死亡的档案:《注销(给付)领取申报表》、死亡证明、《保险证》或《领取证》(证有遗失的,应附有《遗失声明》)、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复印件、《老农保个人账户基本情况》的回执)应装订在一起,之后按退保档案方法处理。
(二)老农保基金会计档案的管理
按照财政部、省档案局有关规定保留老农保基金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等会计档案。
附件:1.老农保个人账户基本情况
2.衔接过渡中有关会计事项处理办法
3.遗失声明
附件2
衔接过渡中有关会计事项处理办法
一、县级居民保财政专户收到省级返回的老农保基金,老农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
贷:其他经营-省中心
二、发生退保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由居民保财政专户拨至老农保支出户,老农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老农保支出户)
贷: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
借:养老保险金支出-退保金
贷:银行存款(老农保支出户)
三、转入居民保的,老农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养老保险金支出-保险关系转移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
居民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居民保)
贷:转移收入
四、清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老农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或调剂金
贷:暂付款或其他经营
借:暂收款
贷: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或调剂金
五、个人账户统一封存,若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够支付:
老农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养老保险金支出-保险关系转移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
若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不够支付,财政负责弥补:
借: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
贷:调剂金
借:养老保险金支出-保险关系转移支出
贷: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
居民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居民保)
贷:转移收入
六、在完成老农保基金归并、退保后,结转当年老农保养老保险收支,责任金贷方余额全部转入调剂金
老农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责任金
贷:养老保险金支出-退保金
养老保险金支出-保险关系转移支出
借:责任金
贷:调剂金
责任金为借方余额作相反分录
七、基金实际资产结余(调剂金余额为正数)并入居民保基金
老农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调剂金
贷: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
若老农保基金出现缺口(调剂金余额为负数),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弥补,弥补后老农保调剂金余额不为负数。
老农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老农保)
贷:调剂金
居民保财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财政专户存款(居民保)
贷:转移收入
八、老农保基金全部处理完毕后,老农保基金各会计科目应无余额,老农保基金终止会计核算。
附件3
遗 失 声 明
本人: 镇(街道) 村(社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原有参加老农保的《参保缴费证》不慎遗失,如有冒领本人愿意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