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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发〔2000〕1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宁德地区、各市、县(区)人事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发〔1999〕132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血液中心(血站)、急救中心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可参照综合性医院医疗保健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二、各地健康教育所(站)的工作人员,参照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第四类标准核定津贴总额(即按本单位人均45元核定),并由单位根据工作人员所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类别和实际天数,拉开各类人员的津贴档次,不搞平均发放。

三、各地皮肤病、性病防治院中直接从事麻风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分别参照专科医院的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的相关标准执行,其他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参照综合性医院医疗保健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学校附设的医务室、校医室、卫生所等,均不享受医疗保健津贴。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卫生厅

二000年一月五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