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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4〕10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29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所转文件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你们。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取消的按原规定需要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以前(包括以前年度)的,省地方税务局也不再审批,委托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