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能源局关于做好煤矿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 〔2010〕 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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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洲、地)国土资源局、法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贵州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法〔2008〕1号)的规定,省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开展全省无偿取得煤矿采矿权的有偿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有偿处置范围与要求
(一) 处置范围。所有无偿取得的煤矿采矿权。
(二) 处置要求。对国土资源部根据发证的煤矿采矿权,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部登记的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2号)要求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后处置价款。对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煤矿采矿权,按黔府办发〔2008〕4号文的规定处置价款。
二、 煤矿企业职责
(一) 有偿处置资料报送要求,煤矿企业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下列资料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1、 采矿权有偿处置申请书。
2、 有效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 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原件)。
5、 开发利用方案及批复意见(原件)。
(二) 剩余资源储量核实,煤矿企业应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等相关规定,开展储量核实、评审和备案工作,经评审、备案后的储量报告是采矿权价款评估与计算的依据。煤矿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以2006年9月30日为准。
三、 部门职责
(一)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全省煤矿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部颁证煤矿采矿权价款的评估和省级颁证煤矿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并下达缴款计划通知书。督促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开展有偿处置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处置资料上报工作的煤矿,不予办理延续、扩界、扩能、转让、变更、抵押备案等审批事项。
各市(州、地)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开展有偿处置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按本通知要求完成有偿处置资料上报和剩余储量核实工作,将有偿处置工作纳入采矿权年检,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偿处置资料上报工作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年检一律不予通过,不予办理其他审批事项。
(二)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煤矿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有偿处置资料上报工作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煤矿扩能、技改等审批事项。
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辖内煤矿采矿权的有偿处置工作,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有偿处置资料上报工作的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不予通过,上报、其他审批事项不予上报。
(三) 发改、财政、环保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煤矿采矿权有偿处置工作。
四、 价款缴纳要求。
(一) 价款缴纳与备案,煤矿企业持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自行到矿山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局国库科缴纳价款,并持盖有中国人民银行×××支行,(国库)转讫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备案。
(二) 价款分期缴纳要求。采矿权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若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按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的规定分期缴纳。分期缴纳价款的煤矿企业,除首期外,缴纳其他期次价款,还应按规定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煤矿企业缴纳价款后持缴纳凭证“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到省国土资源厅计算资金占用费,填写《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凭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的《缴纳资金占用费申请表》到矿山所地县级财政局国库科缴纳资金占用费,并持缴款凭证“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到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 延迟缴纳价款的规定,除首期外,煤矿企业未按分期缴纳价款计划通知书规定时限缴纳价款的,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二十一条,《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从缴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煤矿企业持缴款凭证“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原件)到国土资源厅计算滞纳金。按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到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并持缴款凭证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 责任规定
(一) 各部门不得代收代缴煤矿采矿权价款,因代收代缴造成企业缴纳价款超期的,滞纳金由代收代缴单位负责。
(二) 对未进行价款处置就给予年检合格,并办理其他审批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 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时限完成有偿处置资料上报工作的煤矿企业,其价款将按黔府办发〔2008〕4号文新设煤矿标准计算并缴纳。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贵州省能源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