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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科医生是综合程度较高的医学人才,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是居民健康的“守门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是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的迫切需要,是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模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落实预防为主方针,有利于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1〕2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居民健康需求变化趋势,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制度创新,试点先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坚持创新机制、服务健康,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既着眼长远,加强总体设计,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立足当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我省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力争实现城乡每万服务人口有4名全科医生的工作目标,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逐步规范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四)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方式,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经认定的培养基地在省卫生厅指导下进行管理。

  (五)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方法和内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养对象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科室的轮转培养时间不少于2年,其余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省卫生厅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规范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管理。根据培养对象的不同身份、不同培养方式实行分类管理。财政按照每人每年120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补助,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已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并办理入编手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享受原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培养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和职称晋升等工作由原单位负责,培养结束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未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含已与医疗机构签订就业协议但并未办理入编手续)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对象,培养期间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代理。正式就业后,培养对象在规定培养期间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并符合认定条件的培养时间可计算为工龄。各培养基地应给予不少于12000元/人/年的生活补助。培养对象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工作由培养基地医院负责。培养结束后,有签约的培养对象应回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需要延长培养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培养基地同意,报省卫生厅备案。延长培养期间,培养费用自理,不享受财政给予的生活补助。

  (七)统一全科医生的执业准入条件。在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阶段,培养对象在导师指导下可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八)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有关规定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

  (九)完善临床医学基础教育。本省高校的临床医学本科教育要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

  (十)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从2012年起,本省高校新招收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要按照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要求进行培养,并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十一)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总分须达到25学分/年,每一任职周期参加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应不少于60学时(或10学分)。继续教育学分达标作为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晋升、岗位聘用以及医师定期考核的必备条件。

  三、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到2012年实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万服务人口有3名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4名全科医生的目标。2013~2015年争取再培养全科医生2500名,力争达到城乡每万服务人口有3名全科医生的工作目标。

  (十二)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助理)医师,按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大纲》,以全科医生岗位培训与骨干培训、临床进修、学历教育结合等方式进行1~2年的转岗培训。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关考试者,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可增加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三)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任务的本省高校,应适当增加定向培养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

  (十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医学毕业生的服务能力培训。2009年起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就业协议或聘用合同,拟或已进入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在国家或省卫生厅认定的培养基地参加为期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并取得临床医学专业“专升本”录取资格的专科毕业生,培养时间为3年,服务能力培养在经省卫生厅认定的培养基地进行。培养期间,属于“招聘500名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经培训后充实到乡镇卫生院工作”项目的签约人员,其生活补助按《关于招聘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为乡镇卫生院培养临床医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卫科教〔2009〕18号)执行;其余人员生活补助按《关于印发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闽卫科教〔2010〕42号)执行。

  2009年起新进入乡镇卫生院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必须在省卫生厅认定的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培养期间,仍享受原单位基本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待遇,由财政按照12000元/人/年标准另给予生活补助,费用由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分四档(80%、60%、40%、20%)补助,其余由市县财政负担。

  培养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上述对象,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其报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全科医生培养情况将列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十五)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委托本省高校举办临床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专升本”、“中专升大专”成人医学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征求省卫生厅意见后下达。鼓励基层在岗执业(助理)医师通过参加临床医学(全科方向)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取得相应层次毕业证者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六)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在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全科医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卫生局考核批准,报设区市卫生局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十七)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医疗机构开设全科医疗科,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医院专科医生、多点执业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或与医院签订协议,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全科医生提供医学检查、检验服务,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十八)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在继续深入开展推动社区医生进家庭工作的基础上,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结合各基层卫生机构自身服务能力,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以慢性病患者、老年人为工作重点,优先覆盖、优先签约、优先服务,与辖区居民逐步建立相对固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签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为基本医保的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协议遵循参保人员自主的原则,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重新选择。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十九)积极探索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52号),明确各级医院功能定位,开展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同级别医院间的合作,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建立双向转诊机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要制定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二十)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五、建立全科医生的激励机制

  (二十一)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事先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人群结构、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二十二)规范全科医生其它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全面实施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在内部绩效工资分配中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地区工作的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1号),执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奖励制度。对符合学费代偿制的全科医生,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对赴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学费代偿制的通知》(闽卫人〔2009〕112号)和《关于扩大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实施范围的通知》(闽卫人〔2010〕4号)规定给予补助。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地方政府要制定其他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五)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面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根据本地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才引进需要,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特设岗位,用于招聘紧缺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作为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晋升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各地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专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

  六、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六)认真落实执业医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医生执业资格准入条件,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制定医生多点执业的管理办法,明确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引导城市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支持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二十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编制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设置在三级综合(中医)医院,实践基地设置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成立全科医学师资培养基地,重点加强对基层全科医学师资的培训。

  (二十八)合理规划全科医生的培养使用。由省卫生厅每年公布全省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建立全科医生信息库,掌握全科医生人员动态。

  (二十九)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作用。成立福建省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依托学会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考核标准等,同时开展全科医学学术交流、科研、继续医学教育等活动,促进我省全科医学学科发展,提高我省全科医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尽快制定各设区市的具体实施方案。在统一规范全科医生制度的同时,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地方先行试点,积极探索,要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并逐步推广。省直有关部门在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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