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122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2006-05-08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废止第二条“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字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二条“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字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两个文件制定了住房补贴相关规定(办法)。为了减轻我区个人的住房负担,促进我区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现就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各市、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按照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余住房补贴收入及超过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和发放对象发放的住房补贴,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采用按月发放方式发放的必须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采用一次性现金方式发放的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否则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
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
3.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
二○○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8]6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结合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重点、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四)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五)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对1998年12月31日前开工,并于1999年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仍可按《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修改“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比例确定及按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计算办法”的通知》(桂房改字〔1994〕4号)规定的成本价计算办法向职工出售。
(六)全面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重要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类似职工的工资。各市、县和单位要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归集率;财政和房改等有关部门要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和划转工作,理顺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保证财政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到位。从1998年开始,全区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到6%,经济条件好的市、县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高于6%,但目前不得超过10%;经济条件差的市、县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率可以低于6%,但不得低于3%。
自治区房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条例》,按法定程序审查通过后,颁布执行。
(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对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计发标准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工龄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贴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八)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为高收入家庭。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一半的,为最低收入家庭。介入高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
(九)认真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出售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市、县,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继续做好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按照城镇发展的总体要求,认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长远规则和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做好以销定建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投标管理,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转包,加强对住房开发成本的管理和监控。
(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扶持措施和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规范人防建设费的征收。
(十二)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三)各地要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住房,用以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可以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执行。
(十四)各地房改部门要制订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十五)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管理。各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但只能进行全额集资建房,不得再进行部分集资建房。参加了集资建房的职工家庭,不能再购买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前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家庭,必须将已购公有住房退还原产权单位。已购买公有住房并且住房面积达到自治区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不能再参加集资建房。要鼓励已参加部分集资建房的职工,将住房部分产权过渡为全部产权,其办法为:1、职工可按自治区房改办《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全部产权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办字〔1997〕12号)补交与住房全部产权差额部分的房款及利息,获得住房全部产权;2、职工可按集资建房竣工交付使用的当年当地出售公有住房平均成本价购买原部分集资的住房,获得住房全部产权。
(十六)各地计划、建设、房改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职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凡超过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强行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并由监察、建设等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本办法下发前已建成的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在出售时,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一律按当地商品住房市场价计价。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4〕79号)规定,进一步做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出售公有住房价格一律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相衔接。出售办法按桂房改字〔1994〕4号文的规定执行。
校园内能分割和封闭管理的住房以及用于教师周转的住房不得出售。
(十八)积极推进住房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水平要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市、县争取达到15%。提高租金一定要同增加工资性补贴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制定减、免办法。
(十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对按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进入市场,不受购房后居住时间的限制,但须由本人申请,经房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房改办会同建设、财政、税务、土地等部门制定。
(二十)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原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区进行住房普查的要求,对城镇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在此基础上,各市、县按自治区的统一规定制定当地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细则,报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十一)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住房),需要改善居住条件的,通过市场解决。
(二十二)职工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的计算由评估机构按住房不同类型和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五、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二十三)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资金管理。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资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审批住房资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资金的预算、决算。
(二十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会计制度,认真做好住房资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保证住房资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作他用。对已发放的非住房建设贷款及其他逾期贷款,必须抓紧催收,限期收回。
(二十五)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住房资金,支持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尽快建立健全委托银行发放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适当放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期限。对已购公有住房全部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职工,可将该住房用作贷款抵押。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六、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二十六)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各市、县要抓紧研究制定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和物业管理的办法,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经营方式,搞好房屋的修缮和住区的公共保洁、安全防范、园林绿化等管理工作,并提供居民所需求的各种服务。要建立住房公共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基金,并加强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民主监督。
七、加强领导,健全房改工作机构,保证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二十七)要充分认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改善人民生活的需要。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十八)健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制度改革机构,将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稳定房改干部队伍,为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组织保证。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房改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确保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以购买或租用公有住房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从严查处。
(三十一)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的
《通知》及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县的实际制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三十二)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 国发〔1998〕23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全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现就住房补贴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县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住房补贴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县、县级市住房补贴办法先送所在地区、地级市审核后再报自治区)。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一)无房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三、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一)科级以下职工55——70平方米;处级干部70——90平方米;厅级干部90——120平方米。
(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55——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70——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120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标准的确定(一)住房补贴标准依据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工资水平等因素测定。
(二)每平方米住房建筑面积补贴额按当地政府确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的职工平均负担额之差确定。每平方米职工平均负担额按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三)对职工个人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是每平方米补贴额与该职工所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补贴面积计算标准计算;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住房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双职工家庭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进行补贴。
(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工资水平对职工的住房补贴额适时调整,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五、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一)一次性发放。即由所在单位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给职工。职工工作达到规定住房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发给全部住房补贴;职工工作达不到规定补贴年限的,可一次性发给实际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二)按月发放。即将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在规定的补贴年限内按月发给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年限一般为15——20年。
六、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之月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去世,从去世的次月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七、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按房改政策购买、租用公有住房,再婚夫妇有一方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也照此办理。
八、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划转的建房资金、单位售房款、单位自有资金共同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渠道由财政实行定额补助。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折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
九、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对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该职工所享受的工龄补贴的住房面积一次性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工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算。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分别按购、建或核发工龄补贴当年当地政府所测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补贴额计发。
十、住房补贴由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职工个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补贴本息情况。
十一、住房补贴定向用于职工购、建、大修、承租住房。职工购、建、大修、承租住房,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职工退休时,职工名下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职工本人。
十二、住房补贴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办理有关金融业务,开设“职工住房补贴专户”。住房补贴存款比照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计息。
十三、各市、县应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在本意见下发前已经出台住房补贴办法的,应按本意见进行修订,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附件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桂政发[2001]9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推动我区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发展,现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职工平均工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将其折算为职工工作年限内的月工资比例(下称住房补贴系数)进行发放。
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发放公式为:月标准工资(或月均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
三、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标准工资(或月工资收入)×住房补贴系数×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的工作月之和。
老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发放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四、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发放,发放公式为:
当地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该职工应补贴住房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I)N,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五、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经济困难不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当有条件实施时应优先予以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司与老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六、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发放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
七、本调整方案下发前,已按原住房补贴方案一次性领取全部住房补贴的职工,不再调整;已经一次性领取实际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的,其剩余的按月发放,发放的公式与新职工相同。
八、各市、县住房补贴系数可根据房价和工资收入适时测定调整,确定的住房补贴系数,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逐月按工资比例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本调整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十一、本调整方案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
2.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1
住房补贴系数测算办法
一、确定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
JB=(P÷2)-(G×4÷60)
JB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补贴额;
P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
G为上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二、确定当地各职级职工住房补贴系数
(一)确定某职级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
ZB为职工住房补贴额;
BM为该职级职工补贴面积标准。
(二)确定该职级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
J1为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8.15%为名义工资增长率;
7.1215%为贴现率(20年期组合贷款利率);
N为补贴年限。
(三)确定该职级住房补贴额占职工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I=J1÷G1×100%
I为住房补贴系数;
G1为当地行政单位该职级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可取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也可取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总额。
三、确定当地平均住房补贴系数
I=(I1×S1+I2×S2+I3×S3+…+IN×SN)/(S1+S2+S3+…+SN)
S为各职级职工人数。
四、有关参数的确定
(一)补贴年限:住房补贴在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内发放,一般男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大约为35年,女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大约为30年,两者平均为32.5年,为方便测算,统一定为32年;
(二)标准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
(三)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九五’期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实际年均增长5%”的规定以及本届政府对物价控制目标的要求,确定年工资净增长率为5%,物价指数为3%,并计算出年工资名义增长率为8.15%[(1+3%)×(1+5%)];
(四)贴现率:根据调息前住房公积金20年期个人住房6.21%和商业银行20年期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8.0325%,取其两者平均值7.1215%作为贴现率。
五、示例
假设某市某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150元,上年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422元,上年行政单位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为399.83元,则
(一)确定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
JB=(P÷2)-(G×4÷60)=(1150÷2)-(5422×4÷60)=214(元)
(二)确定各职级职工住房补贴系数
1.确定科级及科级以下职工住房补贴系数
(1)确定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214×70=14980(元)
(2)确定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14980÷12×(1+7.1215%)(32上角)×(8.15%-7.1215%)÷[(1+8.15%)(32上角)-(1+7.1215%)(32上角)]=1248.33×9.04×1.0285%÷(12.27-9.04)=35.93(元)
(3)确定住房补贴额占标准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假设该市上年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平均月标准工资为400元,则
I=J1÷G1×100%=35.93÷400×100%=8.98%
2.确定处级干部住房补贴系数
(1)确定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214×90=19260(元)
(2)确定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19260÷12×(1+7.1215%)(32上角)×(8.15%-7.1215%)÷[(1+8.15%)(32上角)-(1+7.1215%)(32上角)]=1605×9.04×1.0285%÷(12.27-9.04)=46.2(元)
(3)确定住房补贴额占标准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假设该市处级干部上年平均月标准工资为600元,则I=J1÷G1×100%=46.2÷600×100%=7.7%
3.确定厅级干部住房补贴系数
(1)确定住房补贴基数
ZB=JB×BM=214×120=25680(元)
(2)确定第一年月住房补贴额
J1=ZB÷12×(1+7.1215%)(N上角)×(8.15%-7.1215%)÷[(1+8.15%)(N上角)-(1+7.1215%)(N上角)]=25680÷12×(1+7.1215%)(32上角)×(8.15%-7.1215%)÷[(1+8.15%)(32上角)-(1+7.1215%)(32上角)]=2140×9.04×1.0285%÷(12.27-9.04)=61.6(元)
(3)确定住房补贴额占标准工资的比例(即住房补贴系数)
假设该市厅级干部上年平均月标准工资为1000元,则
I=J1÷G1×100%=61.6÷1000×100%=6.16%
(三)确定当地住房补贴系数
若当地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有500人,处级干部有120人,厅级干部有20人,则:
I=(I1×S1+I2×S2+I3×S3+…+IN×SN)/(S1+S2+S3+…+SN)=(8.98%×500+7.7%×120+6.16%×20)/(500+120+20)=(44.9+9.24+1.23)/640=8.65%
由此可确定该市住房补贴系数为8.65%,各职级职工每月住房补贴额为本月标准工资乘以住房补贴系数。
附件2
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有关问题的说明
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在2年多的实施过程当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住房补贴发放的年限偏短(15-20)年,不利于减轻财政和企业的负担。二是住房补贴额实行静态的定量发放,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无形中减少了职工的住房补贴总量;三是住房补贴没有与工资挂钩,住房分配没有在职工工资中得到充分体现,本应在全部工作年限内随工资发放的住房工资性质的住房补贴却在15-25年内就已发放完,多劳不多得,没有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加快住房补贴进程,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决定对我区原有的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思路
调整后住房补贴方案仍根据房价收入比测算出住房补贴额,然后充分考虑工资增长、物价上涨、贷款利息等因素,将住房补贴折算成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逐步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补贴发放年限由原来的按15-20年发放调整为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内发放,即延长到30-35年内发放。
(二)住房补贴额的测算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折算为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
(四)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方式由原来的全部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调整为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三、调整考虑的因素
(一)调整方案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延长,在职工的全部工作年限中发放,主要是考虑到住房补贴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应在工资中得到充分体现。如果将住房补贴在15-20年内发放,职工在工作20年后,其工资中就没有住房工资含量,这样,就会出现职工在住房分配上多劳不多得,体现不了按劳分配原则。将职工住房补贴在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发放,有利于将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新制度。另外,将职工住房补贴在其全部工作年限内发放,每年的住房补贴所需资金将随之减少,更有利于减轻财政与企业负担,有利于住房补贴制度的稳定实施。
(二)调整方案充分考虑了住房补贴的资金时间价值。
原方案在测算住房补贴发放额时,根据某年房价与收入比测算出的住房补贴基数,是一个静态的数字,在职工30-35年的工作年限内平均发放,必然会受到物价上涨、银行利率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职工按月所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量必然少于职工实际应得的住房补贴量,因此,在本次调整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物价上涨、工资增长、银行利率等因素,运用一定的数学方法将各项因素的影响体现在每月住房补贴的发放额上,使得职工按月领取的住房补贴总量与一次性领取住房补贴的总量相等,价值没有降低,保证职工可以依靠按月领取的住房补贴加上自身负担部分购买到合适的住房。
(三)调整方案将职工住房补贴折算为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主要是考虑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工资,同时,应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职工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或职务的提高,工资逐步增加,住房补贴量也相应增加。其次,将住房补贴折算成工资比例,只要各地测算出补贴系数,就能按职工当月工资收入计算出职工的月住房补贴额,操作变得非常简便、快捷,即减少工作量,也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
(四)调整方案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所发放的差额补贴和发放住房补贴前职工工作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办法,主要是考虑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基本上已解决了住房问题,差额部分面积比较小,住房补贴不多,资金压力不大,可以直接一次性发给职工,同时,也可以促进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购买新住房,以小换大,剌激住房消费。无房老职工的住房压力比较大,急需资金购买住房,一次性发给其工作年限部分住房补贴,有助于提高其购房能力,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对这两部分住房补贴采用了一次性发放给职工的办法。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不直接发给职工,主要是考虑到职工每月住房补贴的资金量较少,直接发给职工,无助于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也保证不了专款专用,北京、天津、重庆、浙江等已实施住房补贴方案的省市都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因此,本次调整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仍按199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桂政发[1998]63号)的规定进行集中管理,这样规定,更有利于职工住房补贴的积累,形成一项长期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有利于职工将住房补贴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起,更好地逐步解决住房问题。
附件三: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房委会字[2004]1号)
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00四年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补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和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精神,现对区直单位住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住房补贴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通过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把住房补贴纳入职工工资,建立适合区直单位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区直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坚持从我区财政和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出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总体要求:让职工安心、自治区领导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
二、住房补贴实施范围、条件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中央驻邕机构、区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部门,均按本方案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二)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实施住房补贴的条件。
(三)实施时间:住房补贴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三、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具体为:
(一)未以成本价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和政府直管公房的职工。
(二)虽已按成本价购买了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三)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四)居住私房(自建、受赠予、继承)或在市场上承租住房以及个人出资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
(五)现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未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职工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时,可按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六)虽按建房实际费用(含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全额集资建房但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可领取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七)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再婚职工。
(八)夫妇双方婚前已分别购买公有住房,应退出一套住房。退房一方按无房户领取住房补贴;购房一方未达到应享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婚前所购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九)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家庭户职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各自现任职务(或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双方均不达标的,可按各自的差额面积领取住房补贴;一方已达标的,只发不达标一方的住房补贴。
(十)已购房,但未能按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房价的职工。
四、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科级以下职工70平方米;处级干部90平方米;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二)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70平方米;具有副高、一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具有正高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
(三)职工所购公有住房面积,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所注明的面积核定。
五、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一)住房补贴系数是指职工月住房补贴金额占每月工资收入的比例。
(二)根据自治区房委会《关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的批复》(桂房改字[2003]12号),确定区直单位住房补贴系数为职工平均月工资总额的5%。今后,南宁市住房补贴系数调整,按新的系数执行。
六、住房补贴发放办法及计算公式
(一)200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总额X住房补贴系数5%
(二)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和按月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额=发放住房补贴当月工资总额×住房补贴系数5%×职工累计工作月。
职工累计工作月的计算,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至发放住房补贴当月止。
职工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后,剩余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按月发放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相同。
(三)住房面积达不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其计算公式为:
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南宁市1999年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214元/㎡)×该职工应补贴住房差额面积×利息系数。
利息系数为:(1+1)N(上标),I为发放住房补贴当年银行活期存款利率,N为1999年至发放住房补贴当年的累计年限。
七、住房补贴职工月工资总额的确定
(一)机关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务、级别、基础、工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
(二)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指职务、活工资、适当生活补贴、开放费、物价补贴、保留补差。
(三)企业应按国家政策核定的企业工资标准计发。
八、住房补贴的工龄补贴确定及计算
实行住房补贴后,对未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发给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已享受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对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年限计算从职工参加工作当年起至1993年止。根据南宁市房改办、南宁市物价局(南价[2002]77号)文测定,无房户或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每年的工龄补贴额为7.2元/平方米;已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标或参加全额集资建房的职工,每年的工龄补贴额为4.21元/平方米。
工龄补贴计算公式:
(一)无房户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7.2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标准面积;
(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工龄补贴=1993年前的实际工龄×4.21元/平方米×应享受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差额部分。
九、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凡有售房款的单位,首先从售房款中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售房款不足或没有售房款的单位,按如下途径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来源性质分别列支;
(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拆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
十、住房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单位需用售房款作为住房补贴时,首先由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填写《申请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审批表》,附上《无房产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由区直房改办按核定的人数和金额,从单位结存的售房款中划拨,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没有或者已用完售房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区直房改办审核,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安排补贴预算。单位必须按实际情况做好月度、季度、年度住房补贴的资金用款计划,分别报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房改办审核后安排预算和拨款。
十一、住房补贴的资金管理
(一)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直接发给职工本人,不再集中管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作为补充公积金,由区直房改办资金部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职工购、建、大修理、承租住房时,首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职工退休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职工本人。
十二、住房补贴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凡199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补贴。
(二)凡1992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去世、辞职、离职的职工,不再享受工龄补贴。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规定,住房补贴换算成月工资比例后,职工今后职务或职称晋升,不再计算和发放级(职)差住房补贴。
(四)只购买公有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在过渡到全部产权之前暂不计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五)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去世后,自第二个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六)享受了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再租用公有住房。如要租用公有住房的,其租金按成本租金计收。
(七)夫妻双方的住房补贴分别计算,补贴的面积标准也分别按照各自的职级标准执行。
(八)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工作调动,原工作单位应将其享受住房补贴的情况记入档案,新工作单位凭房改部门的证明继续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补贴随工资走。
(九)住房补贴面积按职工房产证的面积核定。对购买公有住房后又扩建住房的,待扩建部分办理房产证后再核发住房补贴。
(十)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如因资金困难不能从2004年1月1日实施住房补贴,当有条件实施住房补贴时应予优先补发,补发的计算公式与2004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公式相同。
(十一)在邕以外的区直单位和部门的职工按属地房改政策领取住房补贴。
(十二)区直国有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实行住房补贴,也可按桂建房改字(2001)1号文的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十三)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不能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十三、住房补贴实施步骤
(一)培训住房补贴业务骨干
区直房改办将分别为区直各单位主管领导和房改工作人员举办住房补贴学习班,将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进行宣传讲解,使区直各单位的主管领导和房改工作人员明确实施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和实际操作办法,为区直各单位培养业务骨干,为实施住房补贴工作打好基础。
(二)宣传住房补贴政策和原则
各单位将住房补贴的政策文件如实向职工宣讲,把政策交给群众,让广大职工明白住房补贴的原则、对象、范围和具体操作办法,知道自己应该不应该领到住房补贴,应该领多少,使住房补贴的政策和原则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做好住房补贴申报工作
各单位按规定如实填写住房补贴的各种表格和材料,报区直房改办审批。
为增加住房补贴工作透明度,各单位应将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住房补贴调查情况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结合区直单位实际情况,有步骤分阶段实施
根据区直各单位房改工作进程、住房档案建立和售房款结存情况推进住房补贴工作,逐步铺开,分阶段实施,确保住房补贴有条不紊地进行。
十四、加强领导,确保住房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一)开展住房补贴工作,涉及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范围广,政策性强,区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思想上一定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思想,统一操作;在工作中,一定要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把区直单位的住房补贴工作抓好,让领导放心、职工满意。
(二)为搞好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成立区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直房改办有关人员组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在区直房委会指导下,具体负责住房补贴实施工作。
十五、本方案由区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申请售房款用于住房补贴审批表(略)
2.无房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略)
3.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补贴申请核定表(略)
二00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