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回稳向好,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4月24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回稳向好,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企〔2014〕36号 )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若干意见》 ( 宁政办发〔2015〕138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意见
》 ( 宁政发〔2016〕81号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
》 ( 宁政发〔2016〕82号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财政厅和商务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厅会同商务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商务厅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厅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厅、财政厅不直接受理任何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不组织实施企业申报的项目评审。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所属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评审、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
第六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培育外贸发展新业态,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日用消费品进口。
(五)支持企业拓展金融延伸服务,拓宽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六)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七)鼓励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向我区转移,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第三章 资金支持内容及分配方式
第七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外贸转型升级,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一)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括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展会、开展产品认证、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对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鼓励企业开展产品研发、品牌培育、国际品牌并购和其他有利于我区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对跨境电商企业发生的海外仓前期建设费用、海外仓租赁费给予支持。海外仓租赁费补贴不超过3年。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国际知名电商平台对外销售产品,对企业缴纳的平台入驻费用给予补贴。
(三)支持发展外贸供应链服务。引进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全区中小企业提供报关、检验检疫、物流、融资、出口退税等供应链服务,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前3年的正常运营维护费用给予支持。
(四)支持国际营销网络建设。支持我区企业在境外设立商品展示展销中心、专业市场、品牌专卖店(专柜)、特许加盟店、境外仓储物流周转中心和分拨中心等直营销售网络,对开办费用给予支持。
(五)支持进口商品交易展示中心建设。支持企业建设进口商品交易展示中心、进口商品分拨中心、跨境电商线上线下体验店和保税商品直营店,对其实际发生的建设费用给予支持。
(六)支持企业降低物流费用。对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或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支持;对在银川海关报关的进口企业,对其进口货物口岸到宁夏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对外贸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实际发生的仓储费用给予支持。
(七)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创新发展。对加工贸易招商引资活动产生的项目编制、评审费用,宣传场地租赁费用、用车费用等给予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技改研发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的加工贸易企业,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发﹝2015﹞435号>,原则上按不高于技师2000元/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
(八)支持和鼓励外向型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项目,提高外经贸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制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外向型新建、改扩建项目;支持轻工、纺织服装、精细化工、煤基炭材、农(加工)产品、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等特色优势产业和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领域的技术改造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对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
(九)对开放宁夏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向型企业给予表彰和支持。
第八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服务贸易发展。
(一)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且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给予资质认证和年检费用给予支持;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培训机构(含高等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社)发﹝2015﹞435号>,原则上按不高于技师2000元/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支持。
(二)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凡在我区从事商业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与社会服务,与旅游有关的服务,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运输服务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九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鼓励企业开展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产业园区)建设、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经贸联络处)建设。
(一)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产业园区)建设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二)对开展境外绿地投资、跨境收购并购、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项目给予支持。
(三)对开展境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建设、运营出国劳务培训基地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四)对宁夏产品境外销售中心(联络处)新建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年度考核优异的境外销售中心(联络处)给予资金奖励。
(五)对其他有利于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事项给予支持。
第十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区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和日用消费品进口。
(一)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进口。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二)支持满足我区工业化发展所需的紧缺资源性产品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稳定市场物价作用的一般消费品进口,对资源性产品和日用消费品进口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拓展金融延伸服务,加强风险防控。
(一)鼓励利用各类保险防范风险。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扩大风险全覆盖政府统一投保覆盖面,将纳入自治区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范围企业的出口额标准提高到1000万美元以下,按出口产品类别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食品和穆斯林用品的,给予保险保费补助;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生物医药和轻工纺织产品的,给予保险费用补助;对其他产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保险费用补助。对企业境外投资类项目、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全额保费补助。支持“走出去”企业风险防控,对开展境外投资所发生的政治风险、安全风险及外派人员人身风险等保险给予实缴保费补贴;对在特定国家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聘请专业安保机构提供服务的费用给予补助,特定国家地区范围根据商务部规定执行。
(二)实施贷款贴息支持。对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开展保单融资业务、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和仓单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外向型企业技术改造等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加工贸易企业新增项目贷款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我区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承包工程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三)提升“走出去”企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贷款贴息,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设立担保基金,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担保贷款。
2、担保保费补贴。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免费融资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给予2%保费补贴。
3、设立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为“走出去”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进行补偿。按照自治区财政厅、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宁夏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企)发〔2016〕580号> 执行。
4、贷款贴息。对“走出去”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等项目发生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优化外经贸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一)支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和维护产业安全工作。对商务主管部门监测国际市场动态、进出口商品价格变动、开展国际贸易壁垒、产业国际竞争力调研,为维护产业安全进行的预警监测数据库建设、数据采集分析、监测报告编写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支持。对纳入商务部产业损害预警监测数据库且数据报送及时、准确的样本企业,每年给予适当奖励。对出口企业参与海外维权和国外反倾销应诉活动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二)支持外经贸运行监测。对监测外贸(包括服务贸易)运行情况,为行业发展方向和领导重大决策提供的数据采集、分析、编印运行报告等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三)支持口岸建设。对我区航空口岸、陆路口岸,粮食、食用水生动物、肉类、水果、种苗花卉等进口指定口岸,以及临时铁路对外开放场站的查验实施建设、口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所支持的项目,均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保费补助、资本投入、事后奖补、先预拨后清算等方式,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或通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开展约定业务的受托单位、合作单位等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厅、商务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外经贸工作重点、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外经贸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文件,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四)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及时向财政厅、商务厅和市县财政、商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企业、单位,均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当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以下程序审核和下达:
(一)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按照年度申报文件明确的时间汇总并完成评审后联合上报商务厅、财政厅。
(二)商务厅会同财政厅对审核合格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并提出资金支持方案。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规定对经公示无异议项目审核拨付资金。
(三)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财政厅拨款文件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企业、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需对本单位、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总结报告上报商务厅、财政厅,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第二十条 财政厅、商务厅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商务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17年6月1日施行。执行期到2022年5月31日。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企发〔2015〕822号)》同时废止。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