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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等规定,经厦门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财政拨款等补偿后,净损失金额达到或超过纳税人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上一年末资产总额的20%。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

  (三)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

  上述第(二)、(三)款所称“严重亏损”是指最近两个完整财务年度的亏损额均达到或超过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的10%。

  对于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二、核准管理

  (一)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税实行按年核准。

  (二)各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法治原则办理困难减免税的核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核准。同时应加强对困难减免税对象的动态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发布日期:2021-08-23  来源:厦门税务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及我市实施方案,促进市场主体充分享受优惠政策红利,精简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实现优惠政策直达快享,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及管理,制订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条件

  1.第一条第(一)款所称“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应经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并由相关政府部门或保险公司评估确定。

  2.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3.第一条第(二)、(三)款中涉及亏损额的计算,一般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利润表》中“营业利润”所列示的金额确定。对于因取得政府补助而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计入“其他收益”项目的金额,可在计算时予以剔除。

  4.第一条所称“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和“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应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基础,并符合我市“五年规划”中产业布局发展方向。

  (二)核准权限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办理时效,加速政策兑现,经市政府授权由税务部门办理我市各类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核准,从而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核准流程保持一致。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核准年限

  由于纳税人存在或发生困难的情形是动态变化的,加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因此相应困难减免税的核准也应逐年进行,不应一次核准、长期免税。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尚未办理且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