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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全文废止】
龙政办〔2015〕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龙政办〔2017〕21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龙政综〔2018〕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保障性住房配置网上公开运行工作需要,规范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与后续管理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构建多层次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家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相关规定和《龙岩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 龙政综〔2010〕414号)、《关于做好龙岩市保障房配置网上公开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4〕24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督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申请人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

  第四条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户籍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划分范围(具体划分范围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划分范围”)内的,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享受城市低保的除外),除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满1年,还应在划分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1360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42720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含住房和非居住类房屋,下同);

  非城市低保单身人员年龄仅限于年满40周岁至65周岁之间,两人户的申请人及配偶年龄放宽至70周岁。

  (二)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划分范围内的,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还应在新罗区范围内有稳定职业(退休申请人除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驻岩部队干部、士官不受户籍、养老保险条件限制。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712元,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86136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员须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三)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划分范围内的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户籍满1年,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在划分范围外的申请人,应在划分范围内有稳定职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或在当地累计缴满15年;全日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不受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年限限制,只须在试用期(见习期)满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

2.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3元,单身人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1044元;

3.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53132元;

4.在新罗区范围内家庭人均自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单身人员年龄仅限于达到法定婚姻年龄至65周岁之间,两人户的申请人及配偶年龄放宽至70周岁。

  (四)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需符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龙政综〔2012〕178号)规定的申请条件。

  本条申请条件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1.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购买、出售、继承、受赠、析产等房地产交易行为;因重大疾病致贫转让自有房产后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可提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2.申请人与配偶离异前已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且离异时间未满3年的;未享受过房改和住房保障优惠政策购房,房产归属配偶方,离异时间未满2年的;

3.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两套/处(含)以上住房,且申请人及直系亲属合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或申请人直系亲属在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有单栋自建房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且人均超过30平方米的;

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含)起,拥有或转移机动车辆(微型货车、低速货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除外)的。

  上述申请条件中相关标准遇有调整,以市政府公布为准。

  第五条提出申请

  申请人自行登陆“龙岩住房保障网”,通过“龙岩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选择所需的保障性住房种类进行日常网上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审批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签署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的《授权书》,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必备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审核流程

  保障性住房配置各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房配租配售流程图(附件二),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网上审批,实现“业务公开、过程受控、全程在线、永久追溯”和住房配置环节程序标准化、流程统一化、监察信息化和服务透明化。纪检监察、效能部门对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业务审核导致超时预警又不及时整改的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轮候序号产生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以网上提交保障性住房申请的时间先后作为轮候序号产生的依据,并以此建立轮候名册,轮候序号结果在“龙岩住房保障网”公布。

  第八条轮候家庭管理

  轮候家庭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前,市房改办根据轮候时间、轮候家庭基本情况变化,提请民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复核。轮候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面积等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作出取消该家庭保障资格决定,并向申请家庭发出取消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资格通知书。

  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因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向市房改办申报。

  第九条分配选房

  市房改办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按照轮候序号先后依次组织轮候家庭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家庭发出配租配售书面通知。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现场选房、签订租赁或购房合同、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工作。选房工作公开进行。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模及省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英模、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及军烈属称号获得者等,以及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和实施分类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后,依照有关规定条款优先安排解决。

  第十条保障性住房供应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高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放宽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