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7〕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东南府发﹝2018﹞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发〔2018〕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黔东南州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意见
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举措,也是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举措之一,促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途径。根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发改西部〔2014〕177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州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学习贵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严守两条底线,厚植生态优势,推进绿色发展和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基本要求,建设现代化高效特色农业,打赢脱贫攻坚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社会意义和生态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担当,按照国家、省的要求,特别州委、州政府近期系列决策部署,扎实规范、保质保量地实施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宏伟目标,建设大美黔东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还是还草,种什么品种”由农民自主决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引导,提供技术服务,严禁“一刀切”、强推强退。
2.坚持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实行林草结合,不再限定还生态林和经济林比例,重在增加植被盖度。
3.坚持严格范围、稳步推进。严格限定在25°以上陡坡耕地实施,各县(市)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兼顾需要和可能,合理申报建设规模和进度。
4.坚持突出重点、规模实施。优先安排在两高及通道可视范围内实施,以村为基本单元整村推进、规模实施。
5.坚持落实责任、依法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机制,加强退耕还林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依照《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
6、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要和生态功能区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相衔接。
(三)目标任务。
1.进一步扩大退耕还林实施范围。根据《省发改委等5部门关于下达贵州省2017年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的通知》(黔发改农经〔2017〕1121号)文件精神,我州国土二调图斑内25°以上坡耕地资源数(2012年调查数)为62.03万亩,图斑外核实25°以上坡耕地资源数14.17万亩,2014--2016年已安排任务数25.87万亩(2014年未安排我州任务),剩余可退耕资源数(含图斑外)50.33万亩,2017年安排任务5.12万亩。全州退耕还林范围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各县(市)要在符合退耕条件的土地资源规模内,统筹安排退耕任务,优先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异地移民搬迁户纳入退耕还林范围。
2.退耕还林长短结合,稳定发展。为确保退耕还林工作“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能增收”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农民脱贫致富,在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政府部门要做好引导工作,要发展部分经济林和具有短期受益的林种,确保农民不因退耕而经济收入受到影响。
二、重点工作
(一)围绕“大生态、大健康、生态文明、产业扶贫”推进退耕还林的实施。
1.围绕“大生态”。通过退耕还林实施,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覆盖率,充分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改善周边生态环境,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小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围绕“大健康”就是要紧紧围绕着人们期望的核心,让人们“生得优、活得长、不得病、少得病、病得晚、提高生命质量、走得安”。退耕还林对于改善生态环境、居住环境改善以及提供经济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3.围绕“生态文明”就是指在实施退耕还林中,要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据,以未来人类的继续发展为着眼点,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搭配经济林与生态林比例。
4.围绕“产业扶贫”。实施退耕还林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积极营造有规模、有特色、有亮点的退耕还林精品产业,助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要建立退耕还林示范点,集中打造高标准、高要求、高质量的退耕还林林业产业示范基地。
(二)重点突出“三线”绿化美化彩化香化工作。
在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中,要重点围绕在“三线”即:生态线、旅游线、交通线沿线的25°以上陡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重点要突出:一是“绿化”,就是要让“三线”周边荒山荒地造林绿化,增加森林覆盖;二是“美化”,就是要通过栽植乡土珍稀绿化树种形成多品种,要有层次感的绿化带,打造美化升级版;三是“彩化”,要选择多色彩不同品种树种,进行不同色彩配置,进行绿化彩化,改变以往单一绿色,提升视觉美感;四是“香化”,要选育种植具有香味的树种,如桂花等具有特殊香气的造林树种,进一步提升“三线”绿化品位和档次。
(三)加强工程计划管理,积极申报和编制实施方案。
1.退耕还林计划的申报。在政策宣传到户前提下,组织引导符合条件的农户提出退耕还林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报县级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林业、农业等部门登记并确认农户申请,汇总上报州发改委。州发改委审核汇总后报省发改委。
2.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县(市)林业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任务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州发改委、州林业局备案。实施方案须达到作业设计深度,将工程任务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四)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完善工程档案。
1.工程建设种苗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造林时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应当选择优良的本地品种。工程建设所需种苗采取自行采购与政府采购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2.各县(市)人民政府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与退耕农户签订退耕还林合同。退耕土地流转的,必须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人就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与流转后的经营主体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3.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国土、发改等部门,分别在第一、第三、第五年开展县级全面验收,验收结果作为政策兑现的依据。
4.退耕还林后,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将退耕还林地统一纳入林地资源管理。禁止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有关部门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类建档、专门管理。
(五)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兑现,确保农民利益。
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2017年,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标准从300元/亩提高到400元/亩,即退耕还林补助标准从1500元/亩提高到1600元/亩。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政策兑现要严格遵循“先验收、再公示、后兑现”的程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种苗造林费兑现方式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直补资金通过“一折(卡)通”方式兑现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工程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由于组织人事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领导小组人员工作变动,各县(市)要及时调整新一轮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成员。
(二)强化部门协作。林业部门根据职能负责退耕还林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退耕还林的综合协调,财政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资金安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要求,核实25°以上陡坡耕地退耕还林地块,完成图斑一致性的上图和调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数据衔接,共同推进工程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全面准确地宣传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把政策真正交给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引导通过退耕还林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自觉履行抚育管护义务。
(四)保障工作经费。退耕还林工作涉及多个环节,各县(市)财政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各县(市)要按照《关于研究新一轮退耕还林(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府专议〔2014〕3号)要求,“从2014年开始,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将新一轮退耕还林(草)工作经费以每亩10元的标准计算,按5:2:3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年度预算以中央下达计划任务为准”。各县(市)要认真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切实保障退耕还林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