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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年2月20日深地税发〔1997〕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规〔2008〕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局《通知》的精神,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不属暂缓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广深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房产税可暂缓征收,但应按规定向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纳税申报和缓征事宜。
二、上述两个公司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铁道部所属在粤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1997年1月20日)粤地税发〔1997〕32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深圳、韶关、东莞、佛山、湛江、茂名、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7]1号)称:“根据最近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铁路系统“九五”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国务院发文明确前,暂缓征收。国务院文件下发后,按新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仅限于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上述企业单位暂缓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后,仍应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办理税务申报和缓征事宜。

二、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仍按省局粤地税发[1996]25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