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政综〔2011〕5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等文件精神,经2011年12月27日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通知》(岩署〔1995〕综206号)等17件涉及有关税收及土地出让金优惠扶持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按修改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通知(岩署〔1995〕综206号)
【已被 ( 龙政综〔2014〕58号)废止】
删除第二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继续认真贯彻中央、省关于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先征后返,月征月返。凡经民政部门批准,工商部门登记,税务部门核实的社会福利企业,不论其所有制性质(除三资企业),均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减免税政策: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达35%以上,免征所得税,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10—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工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50%以上,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比例在35—50%的,如发生亏损,可给予返还部分或全部已征增值税;服务业福利企业(除广告业)安置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免征营业税,社会福利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税,生产应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免征出口关税;社会福利企业免征社会事业发展费和基础设施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安置残疾人员从事第三产业的,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二、龙岩市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龙政〔2000〕综233号)
【已被 ( 龙政综〔2014〕58号)废止】
(一)删除第7点、第12点、第13点、第15点、第16点、第17点、第18点、第21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7.社会事业发展费按原标准降低15%后,再减征30%,即按1.19%征收,对2000年1月1日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
12.鼓励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其房屋契税从原来按楼价的6%计降为按2.5%计。外商投资普通住宅等项目,其房产契税从原来按6%计降为按0.5%计。
13.自2000年1月1日起,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按原规定标准的3.5%计征,即实际征收率为1.75%。
15.对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产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6.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原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17.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除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8.外商投资我市发展农业项目,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的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的,只征收农业税。
21.外商在我市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性农业项目,从投产起其新增产值从第三年起,根据当年所缴纳的农业税或特产税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贴息奖励。
(二)修改第19点、第21点、第23点、第27点、第29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19.外商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建筑业除外)、环保产业、重点产业、基础设施、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生产性企业,经批准,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可依法予以免收。
20.外商在我市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从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定的贴息奖励。
21.外商在我市投资农业综合开发性农业项目,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从投产起其新增产值从第三年起,由同级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给予一定的贴息奖励。
23.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7.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29.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外商开发企业,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依法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滩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依法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三十年(含建设期),农业综合开发区域内的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原则上低于当地工业项目用地征收标准。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可依法减免土地使用费。
三、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2〕449号)
(一)删除第17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四、加快实施名牌战略,积极鼓励科技创新
17.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被确认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市政府扶持10万元,并在财力和人力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已被确认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要积极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争取省级的扶持。对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可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
(二)修改第1点、第3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一、加快国有企业“两个置换”改革步伐,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
1.对国有资本退出中小企业可采用收益法进行资产评估,使评估价值更符合企业资产的市场价值。国有资产经评估确认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以评估值为基准价向全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或经同级国资委审批后协议出让(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执行)。实行以评估值为基准价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或经同级国资委审批后协议出让,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3.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对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转让及企业资产变现收入,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增资减债、结构调整和安置职工;经批准关停、破产的国有企业,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将其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并组织评估后拍卖,拍卖所得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四、批转《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部门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3〕25号)
【已被( 龙政综〔2017〕211号)废止】
(一)废止附件5、附件8、附件9。即:废止《龙岩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科技经费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具体操作办法》、《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优先优惠提供工业发展用地的具体实施意见》、《龙岩市交通局关于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个私企业主和外来投资者自用小车实行免收道路通行费的具体操作办法》这三个附件。
(二)删除附件7部分内容。即:删除《龙岩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第二部分第(一)、(三)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一)申请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或土地有偿使用费返还(《规定》第11、14条)
1.申请条件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获市有权部门认定为市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其新征用地获得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可申请新征用地土地出让金所得净收益返还。
(2)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或外资企业且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可申请返拨土地有偿使用费属市、县(市、区)级分成部分。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有权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或在开发区设立的企业认定证明或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
(4)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凭证复印件;
(5)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得净收益返还的还须有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征用地审批文件。
3.办理程序及时限
(1)企业将资料齐全的申报材料报财政局;
(2)财政局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资源局核查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和支出情况,国土资源局提供该地块土地出让金所得净收益情况;
(3)财政局审定该地块土地出让金所得净收益或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级分成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三)申请项目前期费用及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所得税通过财政渠道补助、奖励(《规定》第17、19、20、22、26条)
1.申请条件
(1)新入市级工业园区的企业且耕地占用税足额缴纳的可申请拨补耕地占用税市级以下收取部分;
(2)新办的且符合市有权部门认定的重点发展产业范围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3)获省、市有权部门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特产税足额缴纳的可申请拨回农业特产税;
(4)新设立的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达到规模当年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比上年增长的可申请所得税一次性奖励;
(5)被市有权部门确认为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并被有权部门认定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可申请所得税奖励。
2.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有权部门出具的符合相关条件的确认证明;
(4)农业特产税或耕地占用税或所得税的完税证明(申请前期费用补助的除外);
(5)其它相关材料(能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3.办理程序及时限
(1)企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齐申报材料;
(2)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补助或奖励的单位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税费的缴交情况;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需报政府审批的,在审核的同时提出安排意见,政府批准后,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五、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6〕148号)
【已被( 龙政综〔2017〕211号)废止】
(一)删除第2点第(3)项、(4)项、第3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3)适当调整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最低标准,将原个人项目承包所得等个人所得税负担率不低于1.5%,调整为不低于1%。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取得的异地工程收入,可按异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异地税务机关已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补税差;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取得的异地工程收入,主管征收机关可按我市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结合异地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实施的征收率进行测算,确认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可低于规定的1.5%。对账证不全的纳税人承建“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区)根据工程项目、承建工程的对象进行测算,核定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可低于1.5%,但不低于0.5%。
(4)对“老区”新办建筑业企业,三年内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工提供的劳务所得,每次不足800元的,一律免征个人所得税。
3.鼓励企业增效创收。从2006年起三年内,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凡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新增50—15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0%提取奖励企业;新增150—4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5%提取奖励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提取奖励企业。
(二)修改第2点第(1)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1)总包企业将工程分包给其他企业的,以总包工程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企业的分包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对个人提供的劳务,凡月营业额或每次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依法免征营业税。
六、关于促进投资与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6〕186号)
(一)删除第6点、第9点、第14点、第24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6.建立工业用地地价成本补贴机制。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按不少于20%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并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补贴工业项目用地,调节降低工业项目用地的地价。
9.对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其土地价格予以再优惠。
14.鼓励扩大工业投资。凡新办属于重点发展产业范围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对其流动资金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年贴息额15万元以内。凡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在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值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
24.按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老、少、贫”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172号)规定,在我市“老、少、贫”地区新办的企业3年内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修改第7点、第10点、第16点、第23点、第31点、第34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7.推行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成本。工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内根据业主需要而确定,出让金按确定的出让年限缴纳。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企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
10.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新办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补助。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其缴交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实行先征后返,并依法免收土地管理费。
16.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对其新增技改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
23.建立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资金需求与银行金融产品的对接合作平台,采取总分支行三级联贷或银团贷款等形式,满足其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在国家利率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优惠中小企业。对金融部门增加信贷投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由市政府按照当年贷款新增额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建立一批由政府引导、多渠道资金来源、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对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公司,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三年内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200万元,补助市本级的担保机构。
3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4.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安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一次免费体检。凡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对其及所聘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可在投资所在县(市、区)选择学校借读,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相同。继续执行对经营业绩显著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实行奖励的政策,健全完善经营者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七、印发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6〕307号)
【已被 ( 龙政综〔2014〕58号)废止】
删除第五点部分内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五、政策规定
(一)奖励优惠政策
3.税费优惠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自行关闭,在原址转产其他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或转移新址新上其他项目,在新项目投产获利后的三年内,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地方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退,三年内返还给企业。新上项目有征收环保排污费的企业,在开征排污费后的三年内,将所征收的环保排污费市区分成部分返还企业。
4.土地优惠
(1)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自行关闭,企业用地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一是在原址转产其他工业项目(符合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并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原企业用地可直接转为新上项目用地。属划拨土地,且用地性质不变的,可依法补办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二是转移新址新办其他项目,新址用地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价格优惠给企业使用。三是原企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按工业用地价格补偿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四是关闭企业的配套矿山用地,在中心城市规划区一重山内的矿山与企业一同关闭,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对未开采的矿山用地按原征地费用返还企业,矿山剩余储量,退还企业相应的采矿权价款。
(2)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关闭,对少批多占和租赁的土地,由企业将土地退还给原单位。
(3)企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关闭,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属违法租用或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5〕3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甄别,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要严格年检制度。列为关闭的水泥企业,不得新申报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八、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7〕267号)
【已被( 龙政综〔2017〕211号)废止】
修改第四条第(一)项第3点及第(三)项第1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四、扶持物流业的发展
(一)物流用地扶持
3.降低物流企业用地成本。物流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出让金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计收。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积极推行土地年租制,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减少一次性用地成本投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物流企业用地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物流园区、工业集聚区中的物流企业,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其缴交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交后返,减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减轻项目的负担。企业改制时,以土地资产作价出资设立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经批准后,可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完善税费管理
1.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额。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九、
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龙政综〔2008〕131号)
修改第16点、第17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五、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6.鼓励农业用地流转。台商投资种养业需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可采取转包、租赁、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允许台商租赁或转包农业高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已成片流转的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在维护承包农户权益前提下,协助做好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服务。
17.支持企业做大规模。对新达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规模台资工业企业或新达到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规模台资农业企业,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补助;对其列入年度市工业重点项目新增技改固定资产贷款部分由财政贴息2年,年贴息额20万元以内。对新上规模台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列入我市“百家千户”培育工程的台资企业,享受《龙岩市工业“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实施意见》(龙政综〔2007〕90号)各项扶持政策。
十、关于发展商标品牌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08〕294号)
【已被( 龙政综〔2017〕211号)废止】
修改第四点第(四)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四、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支持保障措施
(四)政府实施扶持奖励措施。……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后的3年内,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由当地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补助;
十一、印发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66号)
【已被 ( 龙政综〔2014〕58号)废止】
删除第7点、第8点、第10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三、减轻工业企业负担
7.按纳税贡献率对工业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实施奖励。凡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以出让或转让形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按照企业每亩用地年纳税额确定奖励办法:企业每亩年纳税1—2万元的(含1万元),每亩奖励0.18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2—3万元的(不含2万元),每亩奖励0.2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3—5万元的(不含3万元),每亩年奖励0.2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5—8万元的(不含5万元),每亩年奖励0.35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8—15万元(不含8万元),每亩年奖励0.4万元;企业每亩年纳税15万元以上的,每亩年奖励0.5万元。上述奖励标准超过企业每亩土地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按企业每亩土地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标准予以奖励。奖励金额经土地使用税征收部门、受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受益财政支付。
8.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凡年产值超1000万元、每百万元产值用工超20人、职工人数超200人、当年上缴税收增长20%国家鼓励发展的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当年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返回50%的奖励。
10.扶持小型微利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印发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办〔2008〕281号)
【已被 ( 龙政综〔2014〕58号)废止】
删除第四点第(二)项部分内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四、第8条“支持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二)奖励标准
由受益财政按当年工业企业上交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返回50%。
十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9〕11号)
删除第二部分第(一)项第1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5〕36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6〕154号)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十四、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186号)
删除第三部分第(二)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扶持力度
(二)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十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9〕230号)
修改第(三)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其免税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依法扣除。
十六、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扶持物联网应用和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8号)
【已被 ( 龙政综〔2014〕58号)废止】
修改第(二)项“财税优惠”第1点、第2点、第3点、第4点、第5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六、扶持政策
对落户龙岩物联网产业园的企业实行以下扶持政策:
(二)财税优惠
1.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标准缴纳,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从缴纳土地使用税之月起5 年内,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限高新园区内物联网产品制造基地企业享受)。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后,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限高新园区内物联网产品制造基地企业享受)。
3.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在项目交地后5年内,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限高新园区内物联网产品制造基地企业享受)。
4.企业所得税在项目交地后,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5年内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
5.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按合同约定时序进度完成工程量的,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进度 50%和 100%两个阶段,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补助(限高新园区内物联网产品制造基地企业享受)。
十七、《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龙政综〔2011〕50号)
修改第(十一)项第4点、第7点,第(十三)项第8点、第9点。具体修改后的内容如下:
二、扶持政策
(十一)扶持发展科技型民营企业方面。
4.鼓励民营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提升“6.18”平台功能,提高民营企业参与度和成果对接率,有效扶持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凡民营企业成功对接实施“6.18”项目,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经市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认定后,视成果转化实效,三年内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
7.提升产业园区发展水平。对民间资本投资符合进入我市龙工配件园、汽车工业园、台湾群创创意产业园的企业:(1)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标准缴纳,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从缴纳土地使用税之月起5 年内,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法征收后,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3)产品实现销售收入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在项目交地后五年内,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4)企业所得税在项目交地后,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五年内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方面。
8.投资水利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执行完国家规定的免、减税收优惠后,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经企业申请,五年内由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予以一定的奖励。
9.投资水利企业销售自产再生水,依法免征收增值税。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