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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军分区批转关于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军分区批转关于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龙政综〔2017〕211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驻岩部队,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中共龙岩市委编办、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人社局、龙岩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龙岩市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军分区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军分区

2015年1月12日

龙岩市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意见

中共龙岩市委编办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社局 龙岩军分区政治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批转省人社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闽政〔2014〕20号,以下简称《细则》)精神,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实现就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机构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福建省《细则》,龙岩市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赖永龙副市长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刘学群主任任副组长,市委编办、人社局、公务员局、民政局、财政局、地税局以及国资委各一名副职领导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郑立信局长兼任。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县(市、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实行分级管理。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全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协调解决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等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有关随军家属安置的其他事项,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职责分工

  龙岩军分区为驻岩部队团级单位(含武警龙岩市支队、消防支队、武警森林支队机关及直属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各县(市、区)人武部为驻岩部队团级及以下单位(含县〔市、区〕武警大队、消防大队、武警森林大队机关及直属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其中,南京军区龙岩军械仓库、龙岩综合仓库和空军连城场站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分别由新罗区和连城县负责,并由该区、县人武部负责组织牵头。各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相关部门和驻地部队抓好工作落实。

  驻岩部队各级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并于每年的6月份之前将本部队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其所属牵头组织单位。各牵头组织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所属驻地部队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汇总后,统一协调当地组织、人事部门,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职数范围内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并将接收安置情况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

  三、就业安置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我省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坚持“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推动落实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随军家属的转岗安置任务,督导和组织驻地事业单位划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进行公开定向招聘。

  事业单位也可按规定通过直接考核聘用机关和事业在编在岗的随军家属。

  年度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85%,其中,安置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50%;年度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不含)以上20人(含)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80%,其中,安置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45%;年度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20人(不含)以上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75%,其中,安置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40%。

  各牵头单位落实好接收单位后,接收单位应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使用编制,核准用编后方可办理考核调入、公开定向招聘随军家属相关手续。公开定向招聘和公开招考(聘)工作由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负责组织实施。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安置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具体名额由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商当地政府国资部门确定。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深入国有、民营等各类企事业单位,主动收集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空岗信息,并进行有效对接。各级人社部门要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置随军家属。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政府对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原低于每人每月500元的按省定标准提高至500元,原高于每人每月500元的按原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解决。

  其他具体事项按照福建省《细则》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196号)文件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