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12-26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额及税款征收时间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49号
)规定,第十二条修订调整。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第十二条废止
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简并的征期内第一个纳税期。纳税人在简并的征期内有停业或注销的,多缴的税款可抵减下一征期的税款或申请退税。
调整为:【一、定期定额户月纳税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可实行简并征期纳税方式,具体数额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1
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
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
业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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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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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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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项目名称 |
调查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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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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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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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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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用具及台(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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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发票开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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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房屋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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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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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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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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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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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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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品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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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旺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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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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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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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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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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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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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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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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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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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字: 年月日 |
税收管理员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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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商业)
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
业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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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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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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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项目名称 |
调查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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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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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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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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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房屋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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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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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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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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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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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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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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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品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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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旺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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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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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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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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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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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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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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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月核定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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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消费税经营收入 占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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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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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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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字: 年月日 |
税收管理员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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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
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
业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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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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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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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项目名称 |
调查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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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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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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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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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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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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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名称及台(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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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生产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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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设备名称及台(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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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用电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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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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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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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贸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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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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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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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季旺季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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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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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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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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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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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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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月核定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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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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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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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字: 年月日 |
税收管理员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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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
(修理修配业)
单位名称:采集日期: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
业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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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经营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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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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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项目名称 |
调查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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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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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投资总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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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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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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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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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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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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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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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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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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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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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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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月核定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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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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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项目”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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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字: 年月日 |
税收管理员签字: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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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人、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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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姓名 |
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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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
从业人数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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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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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
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 |
税率(征收率) |
应纳税额 |
已申报纳税额 |
应补税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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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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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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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 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
如纳税人填报 |
如由代理人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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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字: 年月日 |
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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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接收人: |
接收日期: |
审核人: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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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意见 |
主管税务机关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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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 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 < “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
3、 已申报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每月实际已申报纳税的数额,包括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和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所缴纳的税额。
4、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附件3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
填报单位:
核定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元
纳税人识别号 |
业户名称 |
业主姓名 |
经营地点 |
调整额度(幅度) |
调整原因 |
税款核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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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核定应纳税经营额 |
月核定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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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
税 |
税 |
税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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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核准 |
主管部门审核: 经办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
主管领导审批: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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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负责人: 税源管理岗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
业主姓名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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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核定期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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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应纳税经营额 |
税 |
税 |
税 |
税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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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税额 |
税率 |
税额 |
税率 |
税额 |
税率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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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户 自 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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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 比对 |
上期定额 |
上期月均开具普通 发票应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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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应纳税经营额 |
税 |
税 |
税 |
税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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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税额 |
税率 |
税额 |
税率 |
税额 |
税率 |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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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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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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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环节意见 |
经办人: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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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意见 |
(签章) 负责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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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级 税务机关意见 |
(签章) 负责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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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市)级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
附件5
核定定额通知书
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为 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执行,请你户于 按时申报缴纳税款。
应纳税额明细表
税种 |
应纳税经营额 |
税率(征收率) |
税额(元) |
税额合计(大写):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如你户对地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可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的通知之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2、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 %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3、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
4、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5.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按规定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
附件6
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税不变[ ] 号
(纳税人):
你(申请人)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收悉。
经审核,原核定定额符合实际,决定不予变更,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地方税务局(分局、税务所)
营业税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地税通〔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对你户应税营业额核定(调整)为 元/月,因你户目前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1000元/月),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你户如果实际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如实际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征点的,应当提请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核定应税营业额,如未主动提请的,主管地税机关将按规定重新核定应税营业额,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
附件8
纳税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微机编码 |
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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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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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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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纳税 申报方式 |
□邮寄申报□网上电子申报□简易申报□其他申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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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税人员: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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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主管局长: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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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直接(上门)申报方式以外的其他纳税申报方式申请。
2.纳税人在申请的具纳税申报方式字样前划钩。
3.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清应纳税款的,纳税期内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4.本表为A4型竖纸,一式二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一份交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