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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07〕3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中央驻闽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福建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0号),为规范管理,现对工改后工资基金日常管理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建立、更换和管理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工作由省人事厅直接负责。

二、其他正常增加工资等日常工资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统一作如下调整:省直在榕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本部由省人事厅管理,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各地的机构)委托主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省直非在榕副厅级及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委托当地设区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三、省直副厅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本部工资基金尚未移交省人事厅管理的单位,请各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于3月31日前抓紧到省人事厅办理移交手续。对尚未组建完成的职业技术学院等单位,在组建完成之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暂由主管部门管理。

四、按照津贴补贴属地的原则,在地区附加津贴实施之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及其他省直单位在福州城区以外的机构,地区性补贴标准由当地人事局签注意见(在各设区市城区的单位由设区市人事局负责签注,在各县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县人事局负责签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核准后执行。

五、设区市市属机构规格相当正厅级的事业单位,由于人事、财政管理体制以设区市管理为主,除工资制度改革、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实施由省人事厅负责,绩效工资的核定由省人事厅与设区市共同研究确定外,工资基金手册的建立、更换及其他日常工资基金管理事项仍由各设区市人事局按规定管理,工资统计工作也由各设区市负责。

六、中央在闽单位参照本文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管理,其中,非在榕中央在闽单位除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标准的实施、工资基金手册的建立、更换外,其他日常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委托当地设区市人事局按规定管理。

七、各级人事部门定期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违反人事工资政策的行为宣布无效并限期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