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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防城港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防城港市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11-26     来源:防城港市住建局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的出租、出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和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 防政规〔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市本级及两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地下车位租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开发项目中的地下车位,确保按时竣工交付使用。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对于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车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二、人防工程范围内的车位,不得出售或进行产权交易。对租用防空地下室划定的车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相关规定办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规划配置数量、位置、租售方式、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在售楼部现场进行公示。地下车位的销售纳入商品房销售范畴同步管理。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出租地下车位的,应当制定地下车位租售方案。地下车位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和面积情况(附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二)如拟出租的地下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还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地下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事项; 

  (三)出租地下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等; 

  (四)出售地下车位的,应明确出售的时间、方式、每个地下车位的销售价格、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地下车位租售方案和拟出租、出售地下车位的产权证明文件应在售楼部现场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五、本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配比不超过1:1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地下车位,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套房屋基本单元计)可购买一个车位。地下车位数量超过本建筑区划内房屋套数的,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可购买或租用一个地下车位的需求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60日后(在此期间,未购买停车位的业主享有优先购买权),可将剩余停车位向本建筑区划内已有停车位的业主出售多1个停车位。 

  本建筑区划内自最后一栋房屋(分期开发建设的,以最后一期为准)交付使用后尚有停车位未售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60日后,可向建筑区划内已有停车位的业主出售剩余停车位。 

  六、用于出租的地下车位,在满足房地产开发项目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需要的前提下仍有空余的,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应车位管理规定执行。 

  七、购房人所购买的地下车位合同中,应该注明购买的商品房具体房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地下车位买卖合同的,应当同时解除。 

  业主在转让房屋时,原则上应将取得产权的地下车位一并转让。单独转让地下车位的,应转让给本小区业主。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地下车位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本通知规定出售或出租地下车位。 

  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部门对不符合本通知条件出售的地下车位,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不动产登记。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通知执行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确认后,将视情节轻重,作为负面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或列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通知导致不能办理地下车位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思县、东兴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