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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劳社文〔2005〕295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1〕1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调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劳动法》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特别要加强对建筑业、服务业和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以上,对方同意补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成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双方中如有一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意愿,或劳动关系双方就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继续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和省人民政府闽政[2000]266文件规定,按解除劳动合同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四、《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04]12号)第二十五条与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有不一致之外,经请示省政府同意,按劳动保障部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承包经营,承包给个人的,个人及其雇工发生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