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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2〕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4年3月1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闽政〔2014〕10 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省体育局、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2012年8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畅通运动员升学、就业渠道,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机制,完善运动员文化教育体系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高度重视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探索拓宽“教体”结合路子,加快促进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的资源整合。建立并完善运动员的九年义务教育、高中(中职)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学历教育与专业教育、基础教育与职业教育等文化教育体系,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实效,培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体育人才,为我省体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贡献。

  (一)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62号)文件精神,把各级各类少体校纳入九年义务教育体系列入教育督导范畴,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在所有训练单位和所有适龄运动员中实现“全覆盖”。

  1.经审核批准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少体校(指“三集中”的少体校,即:训练集中、食宿集中、文化教育集中的少体校),当地政府要加大文化教育经费投入,按照要求配备专门从事文化课教学的教师,少体校要积极采取与当地中小学共建、联办等形式,整合优质资源,按照规定的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对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基础文化课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其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和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监测,切实维护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

  2.没有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少体校(指“二集中”和“一集中”的少体校,即:没有文化教育集中的少体校),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与当地中小学校紧密结合,积极采取多种办学形式,将文化教育统一纳入普通中小学管理体系,保证运动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基本质量要求。

  (二)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采取“双重”领导管理体制,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主要承担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文化教育,主要承担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工作。

  3.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4.把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高中(中职)阶段在校生纳入《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范畴,享受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标准和减免学费等优惠政策。

  5.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编写的运动员基础教育阶段的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及教材等规范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采取联合办学、共建等形式,有条件的体育运动学校应当为运动员参加远程教育提供便利,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

  6.各级各类体校要严格依照训练大纲对运动员进行科学系统训练。省优秀运动队要加强对基层业余训练工作的指导,按照不同项目和不同年龄阶段运动员的训练规律,科学合理制定训练计划,确保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时间。

  7.各级体育运动学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少体校,要把运动员文化教育与运动员训练竞赛、向上级输送体育人才同时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绩效考核,文化课教师参照体育教练员享受一定比例的运动员输送奖励和成绩奖励。

  8.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年度考核,联合督导、检查运动员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落实情况。对不参加考核或考核未达标的单位,取消下一年度省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所有评建活动的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建工作检查验收的,取消下一年度奖励经费。全省逐步推行把运动员文化测试工作作为参加省级比赛和优秀运动队招聘的条件,对文化课测试不达标的运动员取消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和进入优秀运动队资格。

  (三)充分利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利政策,积极为运动员提供文化辅导、招生信息等各项服务,办理有关入学手续,鼓励运动员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9.省内高等院校要扩大面向优秀体育人才的特招项目及招生比例,增加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对在全国以上青少年比赛和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上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应当优先录取。

  10.省各运动管理中心、体育运动学校要鼓励运动员通过单独招生、单考或统考等形式,采取联合办班、函授、远程教育等手段,为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创造条件。

  11.省内高等院校要针对运动员的特殊性,建立学分制、分段教学制、长学制等弹性学制,采取集中面授、个别辅导、随队教学、分散自学、远程教育等手段,提高教育质量,确保运动员顺利完成高等院校学习。

  (四)积极开展运动员职业技能和职业教育工作,将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提高运动员职业技能,拓宽运动员就业渠道。

  12.结合全民健身工程的开展,发挥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的作用,加强运动员体育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良好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体育专业人才,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服务。

  13.加强与社会人才市场合作,把体育人才融入社会市场化运作,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提高运动员的职业意识和就业能力。

  14.积极发展体育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体育职业院校优势,培养体育职业人才;加强其他行业职业技术学校及高等院校联办职业教育,进一步拓宽运动员就学、就业渠道。

  (五)加强省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对各教育阶段运动员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明确负责文化教育的专门部门,省各项目优秀运动队必须配备专(兼)职文化教育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督促和组织实施专业队运动员的文化学习。

  15.保证优秀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时间每周不少于12学时,特别是必须保障适龄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必要的学习时间。

  16.鼓励省属高校积极创办高水平运动队。对积极创办省、市运动队的高等学校,省体育局在编制、人员经费、训练经费、场馆建设补助、教练员选配等方面给予支持。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直接代表省队参加全国以上比赛取得优秀成绩的,由省体育与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二、维护权益,健全运动员各类社会保险体系

  17.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做好运动员退役后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18.建立和完善运动员工伤保险。把所有运动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保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确认因工致残并按有关规定鉴定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同时,进一步探索运动员特殊职业伤害纳入工伤保险,完善运动员工伤保险管理和保障机制。

  19.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在国家队及备战全国运动会以上等重大比赛的优秀运动员,以及从事危险性较高运动项目的运动员,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加大医疗保障力度,完善运动员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

  省体育科研单位要加强运动康复医疗研究,把研究成果及时服务于运动员科学训练和运动水平的提高。体育部门要建立运动康复中心和运动员健康档案,为运动员提供更好的康复医疗保障。

  20.完善运动员参加失业保险制度。把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范畴,未就业的退役运动员可持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

  三、拓宽渠道,健全完善运动员再就业工作体系

  21.各级政府要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把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作为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作。继续发挥退役运动员的体育特长,加强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妥善安置代表本地区参加全省运动会及以上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制定接收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相关政策,激励退役运动员继续为本地区体育事业和全民健身活动作出新的贡献。各地要严格落实用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场馆单位,安排50%岗位用于接收退役运动员的规定。

  22.加大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力度。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6号),符合政府指令性安置的退役运动员,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每年汇总指令性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名单和安置意向,拟定安置计划,在省直或各市(县、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安置,各级人事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做好人员安置接收手续。

  符合组织推荐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省体育行政部门与人事行政部门每年联合向退役运动员原输送(或原籍)设区市推荐安置,各级体育和人事部门要共同做好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23.鼓励需要体育专长的公务员岗位招收退役运动员。全省公安系统、监狱系统、劳教系统等需要体育专长岗位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职位,面向退役运动员进行公务员招考。

  24.鼓励基层少体校接收成绩较好、有执教能力的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练员。基层少体校教练员主要从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中遴选,教练员总编制数的60%以上要用于接收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省体育行政部门每年举办一期退役运动员担任教练员岗前培训班,并推荐到基层少体校担任实习教练;其中对曾获省运会前三名、全国比赛录取名次以上成绩或获得运动健将(含武术项目武英级)的,各地可采取简捷有效的方式招聘到基层少体校工作。

  25.鼓励普通中小学招聘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省优秀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师。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参加全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鼓励农村中小学(乡镇及乡镇以下)按有关规定划出一定体育教师岗位,采取有限竞争或直接考核方式招聘省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或进入高校学习毕业的退役运动员。每年定期组织退役运动员参加教师资格证书培训班。

  26.省体育行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接收退役运动员的单位每人3万元标准的安置补助费,对安置退役运动员担任体育教练员的单位,再给予每人5万元的体育训练器材补助费,所需款项列省体彩公益金支出。无特殊情况,退役运动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安置单位报到的,取消组织安置资格,采取自主择业形式安置。

  27.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6号)和人事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3﹞18号)规定,随着我省城镇职工年平均收入的提高,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实行动态调整,“基础安置费”标准调整为“按照福建省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3~5倍发放”,具体为:运动年龄3年以下的按3倍发放,运动年龄3年至5年的按4倍发放,运动年龄5年至7年的按4.5倍发放,运动年龄7年以上的按5倍发放。运动年龄补偿费和运动员成绩奖励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28.加强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工作。开展运动员职业教育、就业指导和职业鉴定工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要举办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工作培训班,主要开展综合培训、专项培训和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鼓励退役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通过社会化考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培训和考评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目前初级400元、中级700元、高级1000元、技师1600元)。社会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定期发放有关就业信息,提高退役运动员的就业率。自主择业运动员按规定享受我省对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

  29.加强伤残退役运动员保障工作。福建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等社会公益型彩票事业单位,要积极为伤残退役运动员提供服务。达到伤残八级以上的退役运动员,本人提出申请开设彩票站点,且符合开设彩票站点有关规定的,要提供相关业务培训,经省体育局批准,每人可特批开设一个彩票站点,帮助其就业。

  30.积极开展退役运动员创业扶持试点工作,探索退役运动员创业扶持路子。与共青团福建省委合作,积极响应“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号召,开展退役运动员创业培训,加强退役运动员创业指导,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办公室,不断拓宽退役运动员再就业渠道。

  四、加强领导,确保《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31.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级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每学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选拔和文化教育情况,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领导;形成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的工作机构,并要指定专人负责。

  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