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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府办〔2008〕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市政府文件的通知》 ( 厦府规〔2022〕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农村征地拆迁政策中关于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合并计算的具体操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性意见。

  一、应安置人口为拆迁期限内(含延长期限)在册户口且符合拆迁人口认定条件的人员,并纳入住宅房屋面积合并计算。

  二、原属本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生毕业后三年内,户口又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原属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因婚嫁迁入且符合厦府〔2007〕109号文及其它规定中关于被拆迁户人口认定条件的,可计入被拆迁户人口。

  三、夫妻双方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拆迁人,其未成年子女因读书等原因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更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该未成年子女计入被拆迁户人口;夫妻仅一方为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未成年子女出生时落户为城镇户口的,不计入农村被拆迁户人口。

  四、转让或赠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其转让或赠与的建筑面积应计入转让方或赠与方的人均合法批建面积;受让方或受赠与方,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或受赠与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和受让方或者受赠予方原拥有的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若是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行“拆一补一”,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政策。

  五、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外都有住宅房屋的,其拆迁范围内外合法批建住宅房屋面积和2002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的面积都应合并计算,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未建部分按其所在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交款后,本次拆迁给予认定并补偿安置。

  六、拆迁范围内合法批建面积与2002年12月1日之前建造的无合法批建手续住宅房屋面积之和小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如果选择产权调换,按安置房的最小户型控制。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拆迁补偿安置完毕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0月17日印发
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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