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全文失效】
黔府办发〔2013〕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林下经济发展,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 国办发〔2012〕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发展林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力争到2015年,重点扶持一批集中连片的生产基地,创立特色产品品牌,培育具有较大规模、发展潜力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到1200万亩,年产值140亿元以上。到2020年,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到3300万亩,年产值400亿元以上,实现经营林下经济农民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参与农户达到100万户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要充分结合自然条件、林业资源、农村发展水平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区域布局、重点产业和发展目标。林下经济发展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尊重农民意愿,与市场需求、生态环境建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模式和规模。
(二)创建示范点和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种植养殖大户、林下经济合作组织以及龙头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运作模式,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独具特色的林下种植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示范点和示范基地,积极参与创建旅游景区和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
(三)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森林景观和自然文化环境,着力发展中药材、花卉苗木、林菌、林畜、林禽、林下产品加工、森林旅游、休闲旅游、生态疗养等特色产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林下经济产品。
(四)推进产品的精深加工。推动各类经济实体参与林下经济产品的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林下经济产品的附加值。引导林下经济龙头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形成产业规模聚集效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参与投资林下经济产品加工业。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品牌”、“特色品牌”、“原产地品牌”,不断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五)建设产品流通体系。加快林业产品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发展林产品期货市场、花卉拍卖市场、租赁市场。加快林下经济产品产地贮藏库和冷藏、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林下经济产品重要集散地和交通枢纽建立集加工、保鲜、流通为一体的大型林产品物流配送中心。打造林下经济产品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市场营销等经营性服务,搞好产加销对接。
(六)强化科技支撑。积极搭建各类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技术推广单位之间的合作平台,推进科技协作,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林下产业发展机制。积极引进和推广适宜林下种植、养殖的新品种、新技术。支持建立林下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户和农民技术骨干的信息咨询、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
三、支持政策
(七)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对林下经济产业链各环节的信贷支持,对具有发展潜力的农民、林业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及龙头企业发展林下经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扶持。鼓励广大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筹集林下经济发展资金,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单位和农民个人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贷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给予政策性贴息。
(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一是农民生产的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免税范围的林下经济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购进的免税林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二是林业专业合作社向本合作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三是林业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林产品和林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四是发展林下经济过程中的林业机耕、排灌、有害生物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陆生野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五是企事业单位在林下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六是发展林下经济的纳税人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七是发展林下经济的纳税人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林、牧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八是发展林下经济的企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手续,根据相关契税政策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九是对运输鲜活林下经济产品,按“绿色通道”的政策规定减免车辆道路通行费。
(九)建立健全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三级互动性担保体系建设。构建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互助性担保为基础,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行业协会为助手和桥梁纽带的林下经济融资服务体系。
(十)推进森林保险工作。加强对森林保险的宣传,提高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险意识。加快推进现行财政补贴的森林、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工作,引导和鼓励各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各类森林保险业务,创新保险服务模式,开发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的保险品种,为林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四、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研究林下经济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发展战略、总体任务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林下经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二)创新协作机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协调和指导林下经济发展工作,尽快制定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扶贫、国土资源、工商、金融、电力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将支持林下经济发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全面推进林下经济发展。
(十三)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以市场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补助为辅的林下经济发展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整合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扶贫、科技、移民等相关专项资金,重点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的林下经济投入新机制,形成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林下经济扶持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多形式,全面、集中、有效的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和掌握林下经济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林下经济、支持林下经济、参与林下经济的良好氛围。
(十五)严格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将林下经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将其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林下经济发展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