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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5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17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4-6-30                               国税函发[1994]3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已于1994年4月19日在塔什干正式签署,请依照该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自1994年4月19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免予征收一切税收;对其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人员为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的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