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评聘为中小学教师职务后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实验技术人员评聘为中小学教师职务后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闽人函〔1999〕1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地)人事局:
鉴于中小学实验教师是教师的组成部分,属于教学人员编制,经研究,同意我省中小学中评聘为中小学实验教师职务的人员,享受提高10%工资标准和教龄津贴待遇,从1999年1月起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