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1999〕23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7-0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所转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9〕114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列支问题
各市、县邮政企业购置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省邮政局统一汇总报省国税局审批,方可税前列支,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关于修理费用、装修费用列支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或装修费用(单项)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据实列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报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
三、关于坏账损失的处理问题
邮政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按照《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审核认定办法》(琼国税发[1997]第5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