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 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
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以及其他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随学生流动可携带,落实好对家庭困难学生的教育资助政策。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省级财政按照在校学生数及相关标准测算分配到市县。优化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办学条件建设补助资金,加大向人口流入地和吸纳人口较多的中心城镇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支持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加快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与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将居住证持有人(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纳入本地医疗救助范畴,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救助权利。完善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转移支付分配办法,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医疗卫生资源,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设补助资金,加强城乡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加大向人口流入地和吸纳人口较多的中心城镇的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运行机制,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保障能力。(牵头单位:省医改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加快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流动。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救济救助等转移支付补助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将居住证持有人口纳入城乡社保体系并做好制度衔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和创业。省市财政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需要,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县级财政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完善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和就业信息系统功能,更好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服务;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职业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能力,全面落实“3个15万元”等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在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的农业转移人口,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自主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鼓励和支持各地出台园区、企业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奖励和财政贴息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公平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要求,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在制定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任务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省级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补助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给予适当倾斜。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申请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省级财政按实际发放补贴户数分配租金补贴资金,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同等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支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原有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对原农业户籍人口的户口性质进行记录备案,对农村计划生育、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统一户口登记后,原农村居民享受的计划生育、移民政策等不变。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林地等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各级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能设置为进城落户的前置条件。支持各地加快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农村权益退出机制,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现阶段相关权益的转让要严格限定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七)支持各地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各地要充分考虑易地扶贫搬迁、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做好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衔接。坚持产城互动,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吸引外出务工人员就近就业,带动农村居民就地就近市民化。省级在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类专项资金和债券资金时,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和财力困难的地区倾斜,支持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产业带动能力、就业吸纳能力。鼓励各地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财政贴息或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运营,提供公共服务。(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
(八)支持农业转移人口流入地政府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因素对县级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的影响,将常住人口作为县级基本财力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在测算民生支出时,考虑接纳农业转移人口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县区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按照“标准收支差”测算分配时,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因素在相关科目的标准支出测算中予以体现,充分考虑省会城市、市辖区或州府所在地因吸纳外来人口增加的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并加大对转移人口较多及财力困难县区的补助力度。建立省对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奖励机制,奖励资金主要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落户数、城镇化率、城市建成区扩展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重点向转移人口多且财力困难的县区倾斜,奖励资金由县级政府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农业转移人口财政支持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对转移支付规模、结构及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相关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省有关部门要紧盯“人钱挂钩”事项,及时调整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落实。市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统筹推进辖内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落户工作,提供辖内转移支付补助,加快推进辖内农业人口市民化。县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抓好具体实施,把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转移人口落户与基本公共服务结合起来,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加强部门协作。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相关部门要加强支出成本分析统计,为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提供决策依据。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完善城镇化统计指标体系,客观反映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情况。
(三)强化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根据各地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等情况,对各类专项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进行评估。要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发挥动态调整机制积极作用,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强化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