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决定修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创新发展,切实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还款难的问题,破解扶贫融资瓶颈,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政府主导、扶贫贴息、银行助力、精准扶贫”,加强政府部门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建立扶贫、财政、银行、保险、担保相互协调配合的新型扶贫模式,丰富扶贫小额信贷产品,创新贫困村金融服务,改善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推动扶贫产业规模发展,实现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比例有较大增长,促进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逐步富。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扶贫、信用贷款。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通过金融机构评级授信、保险机构给予保险、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等方式分散风险,让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府鼓励、协调金融机构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授信、放贷、保险、担保。
(三)加强宣传、尊重意愿。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政策和程序。贫困户自主投保、自主贷款、自主发展。
(四)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运用风险补偿基金、贷款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生产项目农业保险等方式,探索建立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分散和化解机制。金融机构应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信用评级,核定授信总额,合理设定贷款管理比率。
三、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内容
(一)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建设,将贵州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与银行贷款管理征信系统、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有效对接,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探索开展“四权抵押”信用贷款,解决贷款担保难、成本高的问题。
(二)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利用建档立卡成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除担保抵押、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小额信用贷款,帮助贫困户加快“换穷业”步伐。建档立卡贫困户可通过保证保险机制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贷款额度。信用等级一次核定,随到随贷,柜面直贷,循环使用。
(三)发挥小额信用贷款效益。融合小额信贷和扶贫产业资金,鼓励贫困户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将获得的小额信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拓宽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贷款的途径。
四、扶持对象及范围、方式、标准和贴息资金来源
(一)对象及范围:扶贫小额贷款发放的主要对象是扶贫主管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凡可以创收增收的项目均可申请贷款。
(二)扶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通过担保、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贷款,发放利率按不高于基础利率或不高于贷款金融机构当期存款利率最高上浮比例的标准执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5万元以内的贷款,按基准利率标准给予贴息补助。
(三)贴息计算。贴息补助按年度进行结算。贷款期限小于1年的,据实贴息;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按年度分次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贷款户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资金来源:贴息资金由各县从省级按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实施程序
(一)明确扶贫信贷合作模式。县级扶贫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与金融、担保、保险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制定方案,启动扶贫小额贷款发放。
(二)确定贫困户信用等级。县级扶贫部门向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金融机构根据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相关规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鼓励贷款农户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或产业项目农业保险等方式予以增信。扶贫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合颁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证。
(三)贷款申请、发放。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信用证,向贷款发放金融机构自愿提出申请。金融机构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定,对贫困信用农户申请的贷款,自主审核、优先放贷。
(四)偿还贷款和利息。按照“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正常收取利息,保险机构正常收取保费,财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和数额,将贴息资金和保费补贴分年度拨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政府涉农补贴一折通账户。
(五)拨付贴息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可由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按年度汇总贷款明细,代建档立卡贷款贫困户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补助。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按《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4〕85号)的有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各市(州)扶贫部门要汇总各县年度扶贫小额贷款贴息情况并报省扶贫办备案。
六、政策措施
(一)建立县级风险补偿机制。各县可结合实际从省级按因素法分配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县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建立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担保机构,积极为扶贫小额信贷提供担保或再担保,分担和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二)实行贷款损失补偿。银行、担保、保险机构在业务推动、风险管理、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共同参与、紧密合作。发生贷款损失时,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保证保险、银行购买信用保险或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由银行、保险、担保机构按约定的比例分别承担风险责任;超过银保双方与政府协商确定的限额部分,由风险补偿基金承担。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金融机构均未办理相关信贷保险或担保的,由风险补偿基金和贷款发放金融机构分别承担。
(三)开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用于分散扶贫小额贷款风险。由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各县可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信贷保证保险给予补贴。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律,综合考虑风险、政府财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保费等内容。信贷保证保险运营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不得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等中介费用。
(四)完善信贷服务。探索建立县、乡(镇)、村三级联动的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平台,担保和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贷款申报等信贷工作。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把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作为实现精准扶贫的关键举措,科学确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扶贫工作考核,加强监督考核。
(二)明确程序。建立完善、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程序,严禁在本实施意见规定之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设立任何关卡。地方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加强服务金融机构和贫困户。
(三)落实职责。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动员、政策协调工作,发挥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妇联等组织的作用,做好建立信用档案、项目咨询、项目指导、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做好扶贫小额信贷贴息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保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保险市场建设,引导保险公司为建档立卡贫困户量身订做信贷保险产品,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不断增强贫困户风险保障功能。
(四)制定规划。各市(州)应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开发工作需要,编制扶贫小额信贷发展规划(2015-2020年)和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并报省扶贫办、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保监局备案。各县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五)公告公示。各地应将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规定、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县级政府要在本地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贷款和贴息资金扶持对象名单,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继续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
(六)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出现的问题。对违反本实施意见,虚报、冒领、套取、挪用、截留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解释执行。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由省扶贫办会同财政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和贵州保监局负责解释。《贵州省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8〕292号)中涉及到户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意见。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