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职工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的意见【全文废止】
闽人薪〔1993〕19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在贯彻闽人薪[1993]9号文件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时,涉及到国家职工进入各类学校学习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确定问题,反映在过去执行中,有不尽一致的地方。为便于各地统一掌握,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国家职工,由组织调派或经组织批准报考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或享受共给制、或享受调干助学金待遇,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算起,但在校学习期间的连续工龄仍按原规定计算。凡涉及到本通知下达前的有关待遇问题,不予追补。
确定上述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以本人档案和组织保存的原始资料为准。
福建省人事局
一九九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