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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9-27 黔科通〔2007〕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规范性文件清理》 ( 2021-10-1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科技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4年9月10日规定, 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科研机构的开发研究能力,促进科研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据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规定,每年从省财政减拨事业费划拨到专项资金专户管理的部分;


(二)省科技厅用于科技信贷收取的占用费;


(三)历年回收的资金;


(四)上述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资助对象是省级技术开发类的科研院所,其年度经费安排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符合院所发展方向,研发目标清晰而搭建的研发平台。


(二)产业化配套能力建设。主要支持院所产业化项目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重点研发项目。主要支持院所有产业化前景的研发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费和管理费。项目(课题)费是指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使用范围见申报表中的科目);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使用范围见申报表中的科目)。管理费按照专项3%的比例核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科技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充分论证;


(二)申报单位必须自筹30%以上的匹配资金;


(三)申报单位应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包括场所、仪器设备、水电设施、办公条件及相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省科技厅提供如下材料:


1. 申报书


2. 可行性报告


3. 有关匹配资金证明材料


4. 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


(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并聘请同行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课题)对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支撑作用、技术可行性、技术创新性、实施条件、市场需求预测、经济效益预测及存在的风险;并组织有关机构对项目(课题)预算进行评估。


(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对项目(课题)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当年专项资金资助单位和资助额度,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书并签定合同。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四)经批准的项目(课题)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九条  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其管理权限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金融债券等项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课题)的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课题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报送课题完成情况的报告及专项资金审计报告,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形成的科技成果,承担单位应在3年内组织实施转化;对未实施转化、也没有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科技厅将授予有条件实施转化的单位及个人转化实施。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应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自查,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课题资金预算。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承担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省科技厅还将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视情况取消申报单位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课题因故中止,省科技厅将根据具体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原渠道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州省科技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