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人发〔1999〕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人才人事方面政策文件的通知》(闽人社文〔2023〕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宁德地区、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及其各附属医院,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进一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津贴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级医疗保健、卫生防疫、药品检验、医药科研等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
二、调整津贴的分类和标准
(一)专科医院
专科医院(麻风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肿瘤医院,精神病院)的医疗保健津贴,按工作岗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每人每月90元。
1、在病房中直接接触病人的工作人员;
2、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人员;
3、专职从事传染病检验工作的人员;
4、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人员;
第二类:每人每月75元。
1、在门诊、医技科室工作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2、专职从事各种污水污物处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类:每人每月60元。
在其他岗位上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综合性医院
综合性医院的医疗保健津贴,按工作岗位分为四类;
第一类:每人每月90元。
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人员。
第二类:每人每月75元
1、固定在传染病房、结核病房、肝炎门诊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肝功能检验和B超诊断工作的卫技人员;
3、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的人员。
第三类:每人每月60元。
在病房、门诊、医技等科室工作的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类:每人每月45元。
在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
(三)卫生防疫站
卫生防疫站的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按工作岗位分为四类:
第一类:每人每月90元。
1、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如黄曲霉素、3~4苯并砒、亚硝胺等)和剧毒物品(如氰化物、磷化氢等)检测工作的人员;
2、直接从事甲类传染病、艾滋病、出血热监测管理、检验的工作人员;
3、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的人员。
第二类:每人每月75元
1、专职从事结核病防治、带菌病人管理、痰检工作的人员;
2、专职从事其他传染病的病原体检验和血清检验以及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类:每人每月60元。
在其他业务等科室从事有关疾病防治、监测检验、卫生监督检测和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四类:每人每月45元。
在其他岗位上从事和接触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
(四)其他专科医院(妇幼、儿童等)、防治院(站、所)、药品检验、医药科研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性工作的人员,可参照上述综合性医院医疗保健津贴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此外,凡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参加防疫队、医疗队赴灾区(疫点)直接从事防病治病以及病死牲畜化制工作的人员,其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每人每天最高不得超过3元。
三、其他有关问题
1、调离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的发放办法:对于从事上述工作的人员,以每月30天折成日标准,按实际在岗天数计发(法定假日照发)。
专职从事放射线、同位素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或脱离放射线、同位素工作岗位后,可继续享受津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的人员,只能选择较高的津贴标准发放。工作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立即取消所在岗位保健津贴。但在本单位内调换工种的即按新工作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发给。
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符合享受保健津贴规定条件的,由进修单位出具证明,原单位按本单位同类性质的人员标准发给。
2、调整医疗保健和卫生防疫保健津贴标准所需经费,从各单位业务收入中解决。
3、津贴发放的范围、对象及类别、标准,由所在各单位严格按文件规定确定,并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审批。
4、厂(场)矿企业和大专院校办的医院、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及民政部门办的精神病疗养院,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闽卫人[1993]1180号、闽财事[1993]332号文和闽卫人[1993]1179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附:福建省医疗卫生津贴和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生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