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延长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所二〔2007〕3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12-11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劳动所得定额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的有关规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
》 (
沪地税所二〔2005〕2号
)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