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问题的复函
闽人复〔2007〕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科技厅:
你厅《关于咨询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在省属事业单位工作有关问题的函》(闽科人〔2007〕23号)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凡具有中国血统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国领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者,都是中国公民”,以及国家人事部2005年11月发布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员属中国公民,符合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国籍条件。鉴此,你厅所属事业单位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在职人员陈明发,经所在单位同意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后,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任职,并按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进行统一管理。
专此函复。
福建省人事厅
二○○七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