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黔府办发〔2014〕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20〕1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黔府发〔2024〕3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航空运输企业积极性,加快我省民用航空运输体系建设,促进民用航空运输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设立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台湾,下同)客运航线航班、国内重点客运航线航班、支线机场客运航线航班,以及对航空公司在我省机场新设立分公司、基地公司、新增过夜飞机予以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每年由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滚动使用。
第四条 按照各级政府共同培育的原则,省政府和机场所在地政府共同扶持航线航班。机场所在地政府对航线航班的培育扶持办法由机场所在地政府制定。在本办法适用期限内新开辟或恢复的航线航班,专项资金按规定培育扶持3年。
第五条 以旅游包机方式运作的航线航班,补助资金从省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补助办法由省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对新开辟或恢复的航线航班,各地机场公司与航空公司协商,在航线航班培育期内根据具体航线航班市场经营情况给予运营航空公司一定收费减免优惠。
第二章 补助条件及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以下航线航班予以补助。
(一)新开辟或恢复的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持续营运6个月以上,且平均每周航班不少于一班,争取每周五班。
(二)新开辟或恢复的国内重点航线航班、支线机场航线航班持续营运6个月以上,且平均每周航班不少于一班,争取每周七班。
第八条 航空公司新开辟或恢复的国际和地区客运航线航班、国内重点客运航线航班及支线机场客运航线航班经省机场集团公司或当地机场公司核实后,应按要求报省财政厅备案,否则不予补助。
第三章 补助标准及方式
第九条 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补助。
(一)直航航线航班补助标准。
1. 每个往返港澳台的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第一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1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8%予以补助,第三年按照贵阳市标准的5%予以补助。
2. 亚洲区域的国际航线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航程1000-2000公里(含)的,每个往返航班第一年补助5万元,第二年补助4万元,第三年补助2.5万元;航程2000公里以上的,每个往返航班第一年补助10万元,第二年补助8万元,第三年补助5万元。
3. 亚洲区域外的洲际航线航班,以“点对点”形式开通的贵阳出港航班,采取“一事一议、一线一定”的方式予以补贴;以“代码共享、行李直挂、无缝衔接”等多种通程模式开通的贵阳出港至欧洲、澳洲、美洲等地的中转洲际航班,按实际乘运人次或实际执行班次给予适当奖励。补贴和奖励资金由省和贵阳市各承担40%和60%。
(二)经停航线航班的补助由贵阳市按其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条 国内重点航线航班补助。
(一)每个往返直航航班在贵阳市予以补助的基础上,第一年按贵阳市标准的20%予以补助,第二年按贵阳市标准的16%予以补助,第三年按贵阳市标准的10%予以补助。
(二)经停航线航班的补助由贵阳市按其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支线机场航线航班补助。
(一)对各支线机场以“干—支空中快线”等形式开通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的航线航班,省按照支线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航线航班补助金额的40%给予当地政府补助。(“干—支空中快线”指省内各支线机场直飞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的航线航班,且每日往返航班不少于4班次)。
(二)各支线机场开通的“干—支空中快线”以外的其他航线航班,省按照支线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对航线航班补助金额的30%给予当地政府补助。
(三)各地政府采取定补方式的航线航班,省按照支线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定补额30%的比例给予当地政府补助。
第十二条 对航空公司在全省干支线机场新设立分公司、基地公司以及新增过夜飞机给予奖励,涉及土地等要素保障优惠政策由各地与航空公司协商确定。
(一)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民航发〔2009〕4号)规定,航空公司在贵州干支线机场新设立分公司、基地公司摆放过夜飞机不少于3架的,由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一次性或分年给予共500万元的开办费奖励(含3架过夜飞机奖励)。
(二)贵阳市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开航线航班培育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函〔2014〕59号)要求,以航空公司上一年度过夜飞机架次为基数,每增加1架且当年在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停放过夜不少于300天,机型为100座以下(含100座)的,最高一次性奖励80万元;机型为100—150座(含150座)的,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机型为150座以上的,最高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各支线机场所在地政府可参照执行。
(三)新设立分公司、基地公司以及新增过夜飞机奖励资金由各地方政府承担,省按照机场所在市(州)政府或县(市、区、特区)政府已奖励数额的30%给予当地政府补助。
第四章 补助的申领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航线航班的补助,原则上以每半年为期办理一次。
第十四条 国际和地区航线航班、国内重点航线航班的补助、支线机场航线航班的补助、新设立分公司及基地公司奖励、过夜飞机奖励等有关材料,经当地机场公司按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航空公司向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补助及奖励。涉及省级补助的事项,由当地财政部门牵头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报告及提供资金拨付等有关资料,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补助。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省机场集团公司要建立培育航班台账,在培育期内实施动态管理。省机场集团公司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出具证明。省财政厅原则上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拨付专项资金,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核定后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国库支付规定拨付,必要时可采取预拨清算方式。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可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调查研究、资料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辟新航线航班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认真做好事前调研和风险预测、事中监测和科学调度、事后分析及评估等工作。
(一)对以包机(托底)等形式开通的航班,各地原则上参照《航空运力各机型小时成本市场参考价格表》(见附件)与相关航空公司签订运力招商合作协议。
(二)在航线航班培育期内,各地要持续监测航班的运营情况及趋势,对航班收益(结算收入)持续低于合同标的价格50%且航班收益未呈现上升态势的航线航班,应对该航班培育后是否能纳入市场化运营进行评估,并作出是否继续培育的决定。
(三)加强航班培育的绩效评估,各支线机场公司要会同有关航空公司在次年1月底前将航线航班开行、协议、补贴、运行效果等情况一并送省机场集团公司汇总,由省机场集团公司形成分析报告后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航班培育政策实施情况及效果,以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实施航线航班补助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培育效果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航班,省财政厅将在培育期的第2年、第3年分别按规定额度的80%、60%予以补助。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并取消航线航班补助资格,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扣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期为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航线航班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28号)同时废止。对于正按黔府办发〔2011〕128号规定享受培育政策的航线航班,培育扶持期不变,政策按本办法规定延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及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