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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厦人〔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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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人社〔2023〕12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今后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用人制度。已完成首轮聘用的单位,要加强聘约管理,通过推行科学设岗、竞争上岗,在新一轮的聘用工作中深化改革;对于因清理整顿、区划调整未完成首轮聘用制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宣传,加大督促力度,制定时间表,确保2004年全市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完成首轮聘用工作。


二○○四年三月十日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厦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暂行规定》(厦府〔2001〕综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下发以后,各区、各部门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暂行规定,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 国人部发〔2003〕6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聘用制度实施范围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实行全员聘用制度。
2、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合同制工人采用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其他人员采用市人事行政部门印制的聘用合同文本。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己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二、推行聘用制度首次签订聘用合同的有关问题
4、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可以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也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的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1)现役军人的配偶;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残疾人员;
(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
(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6、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7、事业单位职工办理提前退岗休养系一次性政策,仅在首次开展聘用制时适用。退岗休养期间占用单位编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退岗休养人员按原档案工资扣除考勤奖、考核奖、岗位津贴发给生活费。无违法违纪记录的退岗休养人员,按政策规定每两年晋升一档职务工资时可正常晋升,其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按在职人员办理。
三、公开招聘
8、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财政核拨经费和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原则上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9、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报纸、人才网站等公开媒体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10、聘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类型: 1-5年(不超过受聘人离退休时间)的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以上期限系指人事关系期限,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岗位职务和工勤岗位职务的,岗位聘任期限应另行约定,不超过5年。
11、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12、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中,对“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按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⑴本市同一系统事业单位间调动的;
⑵事业单位合并的;
⑶事业单位领导交流任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事业单位任职或因机构改革分流到事业单位的;
⑷经市人事局确认的引进重点人才;
⑸因回避实行交流,变更工作单位的;
⑹转业、复员、退伍军人首次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龄合并计算);
⑺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因各种原因中断本单位工龄不满三年的(受刑事处罚、因工作调动从原单位流出到企业后又调回原单位的除外);
(8)市人事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13、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解聘辞聘
14、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5、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16、事业单位职工医疗期的确定可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17、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18、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工作关系,适用辞职辞退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
19、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六、经济补偿
20、暂行规定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核定补偿标准,不是对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补偿。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上年本市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按一年计算。
21、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22、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七、其它问题
23、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2)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3)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24、事业单位应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工作组织。聘用工作组织可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研究决定。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