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1.16 辽地税函〔2007〕1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全文废止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