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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闽人薪〔1995〕32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3月20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厦门市人事局:

我厅同意《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省政府闽政[1995]函75号文和本通知精神,抓紧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报告。



福建省人事厅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
 

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更好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人事部关于厦门经济特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批复的通知》(闽政[1995]函75号),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

1、市、区属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比照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工作人员确定级别和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执行。

2、级别工资,按下列职务对应关系确定级别工资,即市长、副市长、局长、副局长职务分别相当于国务院的副部长、司长、副司长、处长;处长及以下职务与国务院部委的相同(此规定仅限于这次工改工资套改,不涉及本人职级问题,下同)。根据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一确定级别,并执行国发[1993]79号文附表一的级别工资标准。

3、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在贯彻国发[1989]82号文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调升工资后的职务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国办发[1993]85号文附表二的职务工资标准,套入后符合规定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可再套入相应的职务工资档次。参加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调资和执行厦人[1993]97号文调资的人员,其中1989年10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任职有变动的,现职务工资在厦人[1993]97号文附表《厦门市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与地区补贴标准表》倒二档的,按现职务工资额套改职务工资;现职工资高于倒二档的,按扣除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升级和执行厦人[1993]97号文后的职务工资额套改,但不能低于本职务的职务工资倒二档套改,未纳入新职务工资额的部分给予保留。

外省市贯彻国发[1989]82号文后,按当地政策调升过工资后调入的人员,套改职务工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在这次套改中,市长、副市长分别执行国务院部委副部长、司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局长、副局长的职务工资标准分别比国务院部委副司长、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高一档,处长及以下职务执行国务院部委相同职务的工资标准。

4、根据我市实际,其中副处长及以上职务人员任现职务年限均按一年计算。

5、市直机关二级机构的局长、副局长、科长、副科长分别比照市直委、办、局的副局长、处长、副处长、科长套改职级工资,任职年限按一年计算。

6、军队转业干部职级工资的套改,按《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改革套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薪[1994]12号)执行。在部队担任职务(含专业职务)时间,可与地方担任相应职务任职时间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7、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孩子受处理的人员按《福建省人事局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理人员工资套改和正常升级问题的通知》(闽人薪[1994]14号)执行。

8、机关工勤人员(包括在干部岗位上的工人),这次均按工人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并将贯彻国发[1989]82号文后的基础工资(40元)、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算至1993年)之和,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按国发办[1993]85号文规定就近就高套入相应岗位工资档次和拉开档次后,对应套入国发[1993]79号文附表三的岗位工资标准,高于贯彻国发[1989]82号文的岗位工资部分给予保留。

具体套改办法按闽政[1994]7号文执行。

9、1993年9月30日机关在职行政人员中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下同)30年、年龄满50岁的,暂按正科级套改职级工资,其中工作年限35年以上、年龄满55岁或工作年限30年以上、年龄满50岁以上、原职务工资100元以上的,暂按副处级套改职级工资(按此办法套改不涉及职级问题),任职年限按一年计算。

10、经批准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原则上按原确定的机构规格和明确的职务套改。

11、1993年10月1日后由处长提升为副局长的,职务工资从任职的下月起提高一档。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套改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员按照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下达的职数限额内实际聘任、担任的专业技术、行政职务,将本人贯彻国发[1989]82号文件,即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升级后的,包括到1993年9月30日前提升职务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资后的基础工资(40元,下同)、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64元,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新工资标准,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具体见国办发[1993]85号《实施办法》附表一、二)。参照机关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和执行厦人[1993]97号文调升工资的人员,其中行政人员现职务工资在本职务工资倒二档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现工资额套改;行政人员职务工资高于倒二档,专业人员职务工资高于最低档的,按扣除执行单列市工资标准和执行厦人[1993]97号文升级后的结构工资额(行政人员不低于倒二档)套改。未计入套改工资额的部分给以保留。

外省市贯彻国发[1989]82号文后按当地政策调升工资后调入的人员,工资套改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2、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执行计划单列城市工资标准的机关副处长及以上职务人员调到事业单位任职的(属组织调任的),可按机关的原任职务对应事业单位的职务套改增资。按机关职务套改的任职年限以一年计算(按此办法套改不涉及本人职级问题)。

3、1993年10月1日后因工作需要由机关调事业单位任职的,可按机关职务根据工作调动人员的办法对应确定工资(按此办法套改不涉及本人职级问题)。

4、军队转干部职务工资的套改,按《福建省人事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套改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薪[1994]12号)执行。

5、违反计划生育超生孩子受处理的人员,套改后工资如何执行以及今后如何正常升级问题,按《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受处理人员工资套改和正常升级问题的通知》(闽人薪[1994]14号)执行。

6、事业单位执行津贴比例、津贴总额,以及在核定津贴比例、津贴总额范围内,单位实行的津贴项目、津贴名称、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等,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主管部门报区人事局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

7、除现行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技教师津贴、教师岗位津贴、护龄津贴仍予保留外,其他的原则上与新设津贴合并,但对一些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已设立的津贴确需保留的,应重新报批后执行。

8、事业单位工人按工资年限和贯彻国发[1989]82号文普调和解决工资突出问题后的工资额进行套改,高于贯彻国家[1995]5文规定条件的,可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9、1985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期间,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人员,其中符合闽政[1994]7号和闽人薪[1995]5号文规定条件的,可高套一档职务工资。

具体套改办法按闽政[1994]7号文执行。

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干部按离休时职务(包括离休后经批准享受待遇)对应机关在职人员的职务增加离休费。无职务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低于附表一的,可按附表一增加离休费。

2、1993年9月30日前机关有职务的退休干部,可对应机关在职有职务干部增资的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

3、无职务人员增加退休费按我省规定执行。其中,机关无职务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低于附表二的,可按附表二增加退休费。

4、这次工改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前退休费按以下办法计发:

(1)基本工资打折部分: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打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等级)、津贴和机关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工资、奖金打折,其余不打折。

(2)退休费的计发比例仍按厦委[1992]14号文的规定执行。

(3)厦人[1993]153号文规定的地厅级退休干部待遇继续执行。

四、其他

1、同安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按闽政[1994]7号文规定执行,其中津贴、补贴高于全省部分,由同安县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事厅审定后执行。

2、本文未及事项按国务院、人事部和省政府、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审批权限

市属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区属单位及机关副局长、事业单位副县级以上干部和正副教授、高级工程师及相当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市人事局审批,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厅级干部报省人事厅审核后,由省委组织部审批。

省属、中央在厦门的机关、事业单位,由厦门市人事局审核后,再报省主管厅或省人事审批。



附表一:无职务离休干部增加离休费平均增资表(略)

附表二:机关无职务的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平均增资表(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