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政办〔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继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 桂政发〔2010〕4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桂政办发〔2011〕28号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部署,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合理制订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对全市房地产调控工作负总责,政府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发改、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物价、宣传、税务、金融等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责任,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新的房地产税收、信贷政策,合理引导居民住房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2011年度市中心城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水平;桂平市、平南县应根据本地实际拟订并公布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要明确新建住房价格水平、上涨幅度等指数,市、县(市)统计部门要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住房价格监测和统计,做好新建住房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一)加快项目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根据国家、自治区的部署,2011 年我市将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7010 万套,其中:新增租赁廉租住房补贴1000户;新增廉租住房2700套,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200套,新建经济适用住房600套,新建限价商品住房510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1000户。市人民政府将按照目标要求,对各项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与桂平市、平南县及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
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特别是国土、财政部门要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和建设资金的供给,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建制镇。对今年安排的项目,必须于6 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并于9 月底前开工建设。市房产管理部门、市房改部门及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负责汇总市本级及本县(市)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情况,于3月、5月、8月、12月下旬分别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保年内全面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任务。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桂平市、平南县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201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加快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积极引导、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确保保障性住房任务完成。完善融资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产业园区和大中型企业等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等社会经济组织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出让或划拨土地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普通商品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收回,增加房地产市场中租赁住房的保有量。通过国有股份所占份额不同,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与商品房的性质,逐步实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市场化建设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如实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并报市物价、房产部门备案,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预售的房屋全部同时公开预售,不得分期分批或者变相分期分批预售。要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预售,并在销售场所向所有购房人明示。
四、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一)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收个人住房营业税,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三)房管部门在办理存量房交易登记时,应要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交易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坚决堵塞“阴阳合同”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四)认真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国家税费减免政策。
五、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六、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桂平市、平南县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未落实的县(市)、开发区和部门,必须停止供应其他住房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方式,保证土地供应总量。大力推广“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限价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
(三)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七、控制购房不合理需求,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一)继续控制不合理的购房需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转让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住房消费信贷的差别化政策,继续遏制投机性购房需求,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鼓励自住型购房需求。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
(二)继续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加强拆迁计划管理,阻止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在城市改造和整治中,要充分考虑城镇居民的意愿、拆迁安置的能力、政府的财力,坚持量力而行,防止大拆大建。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能够提供本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户籍家庭可购买1套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我市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非本地户籍家庭,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我市限购1套自住商品房。
八、实施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一)落实企业服务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努力提高服务企业的效力、效率和质量。对列入自治区、市重大工程的项目,统一协调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加快住房项目审批。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按照《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的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九、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逐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范围。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及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不得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违规代售保障性住房。
(二)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建立健全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和经纪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规违纪行为。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所在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四)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差别化信贷和住房限购措施有效执行。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年内实现全市房产档案数字化和自治区、市、县(市)三级联网,以便及时、全面、准确提供房地产市场运行数据。
(五)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商品住房交易透明度。市、县(市)政府及房产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开住房交易信息,增加住房价格透明度;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十、严格落实约谈问责机制
市住建委、国土局、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委、物价局、地税局、统计局、房产局、房改办和人民银行贵港市中心支行、银监局贵港分局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市监察局要会同市住建委、国土局、房产局、房改办对新建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土地出让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地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县(市)政府和部门领导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不按规定公布年度新建住房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按时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以及对执行差别化住房贷款、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税征收征管不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的,严格查处,依法依规对其负责人进行问责。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