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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农业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农业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通知

莆人社〔2014〕2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重点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专题调研报告》(莆常办[2012]78号),及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办理落实重点领域信访突出问题调研报告的情况报告。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积极稳妥推进惠民利民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时间核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2007年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具体对象由各地确定”。请各县(区)于2014年10月15日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核实。

二、落实分工职责

(一)各乡镇政府职责。1.组织所属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被征地农户基本信息表》、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所掌握的耕地承包、耕地被征收情况进行初审,并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员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统一送所在乡镇政府;2.负责对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根据农村土地第二轮耕地承包情况和耕地被征收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后报送所在县(区)农业部门。

(二)各县(区)农业部门职责。负责根据耕地承包情况对经所属各乡镇审核后报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盖章确认后,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各县(区)国土部门。负责根据耕地征收情况对经农业部门审核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确认盖章后,送同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

(四)各县(区)人社部门职责。经办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资金到位后,根据经农业、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名单,及时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五)各县(区)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根据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申请的资金额,及时拨付。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要克服畏难情绪,组织所属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应分清责任,做好各环节的交接。

(二)要切实摸清底数,做好符合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三)做好年满60周岁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核实和保障金发放工作,做到应发尽发。通过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保障金,必须于11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做好保障资金的筹集,特别是历年拖欠未到位资金的整改落实。

(五)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整改不到位、保障金发放面无进展的县(区)将停止征地审批,不予出具审核意见。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农业局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