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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1〕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0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 ( 闽政〔2011〕18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要以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要对象,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要把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保障重点内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有效缓解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其他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年度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000套〈间〉,各县(区、管委会)任务以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为准。

各县(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细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优惠等政策,多渠道筹集房源。续建项目上半年要全部竣工;今年安排的任务,要及早落实到具体地块、具体项目,各个项目都要建立相应的项目档案,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选址、供地等前期工作,确保于8月底前开工建设,年底建成或基本建成达到50﹪。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必须加强政府的组织引导,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各县(区、管委会)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及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主动参与。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县(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市场租金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

(三)创新机制、全面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具有莆田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的体制与机制;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确保完成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目标。

(四)科学安排,合理布局。各县(区、管委会)要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精心组织,协调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实施。

三、规划建设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尽量安排在交通较便捷、生活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可以选择在城市周边地区,集中成片建设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同步完善。

(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总平面布局要满足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配套商业用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区的规模,在区内设置直接为住户服务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棋牌室、健身房等活动场所。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底层架空层高度应在3.6 米以上,作为住户公共活动场所,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根据发展需要,公共租赁住房要配备一定的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为住宅类、宿舍类,建设项目设计要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导则》。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宿舍类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职工。套型建筑面积总体上以40-50平方米左右为主,多层的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的控制在66平方米以下。

为有利于房源的灵活利用,部分宿舍类房源可以按住宅类设计,供多人居住,起居间、厨房、卫生间共用。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应一次性装修,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四、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主导建设,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采取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各县(区、管委会﹚应当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采取直接投资建设、配建,收购或租赁社会闲置的存量住房,改造剩余的安置房、公有住房,改建或改造因产业结构和城市结构调整而闲置的厂房、办公等非居住用房,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二)自2011年3月15日起,原则上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都要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出让的新增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原则上按照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0%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扣除拆迁安置房后,原则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如条件允许,可在区域范围内统筹平衡,具体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会同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年度拟出让的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建设规模、所在区位,确定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是否配套建设,于每年3月份之前提出当年度具体落实上述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指标的方案,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作为设置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依据,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方案中要明确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以及租赁对象、自行运营管理或无偿回收办法等,并切实履行到位。

积极探索改进房地产用地招拍挂制度,设定合理土地最高上限价格,现场竞买报价达到合理上限价格时,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根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数量来确定受让开发商。所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纳入政府统一管理。

(三)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各县(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独立或联合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生活设施用地应安排不低于30%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在办理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变更手续后,可以利用自用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所建住房纳入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后,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多余房源由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无故空置。

五、政策支持

(一)各级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任务之前,由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房保障资金,改为按实际缴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比例(市本级不低于3%、仙游县不低于2%)计提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也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或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二)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引导社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加大对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力度。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用于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安排一定的以奖代补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具体配建比例由各县(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采取划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五)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资金。

(六)各级政府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涉及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用地指标,并及时办理报批手续,确保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载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到位。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严禁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用于或变相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出台的有关鼓励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的具体办法,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特点确定信贷条件,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向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提供贷款审批。有条件可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确定的相关政策。

(八)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降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市人民政府对县(区、管委会)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制度建设规划。各县(区、管委会)按照要求抓紧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鼓励各县(区、管委会)积极探索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有机衔接。同时,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有机对接,实行差别化租金。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县(区、管委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每旬、每月牵头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及时通报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市规划局要做好规划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和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参与制定有关支持政策;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县(区、管委会)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和相关支持政策,研究贷款贴息办法,申报并转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市地税局负责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落实;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对工作不力、不按时完成的,实施效能告诫、责任追究等。

(四)加强后续管理。强化使用过程监管,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采取组团式、零星单个项目因地制宜实施物业管理。出台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强化退出管理,退出的房源重新安排,确保用于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O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