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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莆人社文〔2016〕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9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5〕121号)精神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15〕378号),维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执行和支付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同时也符合其他相关政策工(公)伤规定对应等级的待遇享受条件时,本着相同伤残等级的待遇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的原则,按如下办法办理:

(一)工作人员工伤达到1—4级伤残,退出工作岗位、停发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二)工作人员因工死亡(不含1-4级伤残工作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作人员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由参保单位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规定再支付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

(三)工作人员工伤符合享受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残疾抚恤金)、供养亲属(遗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与民政抚恤等其它部门规定项目相同的部分,不能重复享受。

二、关于“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问题

(一)范围对象

莆田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即参保单位2016年1月1日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经“老工伤”资格确认后,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享受相应的待遇,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

(二)资格确认

用人单位参保前未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所在主管部门审核,送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确认为“老工伤”的人员其相关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市直单位(不含省属、中央属、市直派驻县区和管委会等单位)的“老工伤”人员按上述程序,经市人社局核准确认。省属、中央属、市直派驻县、区、管委会等单位按上述程序由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确认。因机构改革撤并单位由现属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上述程序申报。用人单位参保前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老工伤人员,在单位参保后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应提供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如事故经过及伤害证明材料、医疗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材料、发放遗嘱抚恤金等相关待遇的财务原始凭证材料。

2、相关表格。“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应填写《老工伤人员(1-10级伤残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表一)或《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表二)。

(三)待遇项目

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已发生的工(公)伤人员,随单位一并参保,不作费用清偿。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

新发生的工伤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老工伤人员新发生费用的待遇项目为:

1、伤残津贴;

2、生活护理费;

3、伤残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4、工亡工作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扶恤金;

5、旧伤复发医疗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时,其已经享受的待遇项目经审核仍然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原标准支付,纳入统筹后新发生的长期待遇项目按纳入统筹时统筹地区规定的标准支付。已经按照原相关规定领取的优抚待遇,按原标准、从原资金来源渠道支付。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从变化的次月起按新等级标准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待遇发放

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月起,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前的老工伤人员,从本通知实施后,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1、《老工伤人员(1-10级伤残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2、《老工伤人员(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