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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的通知
黔市监发〔2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10-08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黔市监办函〔2023〕14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隶属海关、政务服务中心:


现将《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9日


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帮助解决企业注销退出市场有关问题,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发改财经〔2020〕410号)精神,提出如下措施。


一、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


1.持续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探索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范围,积极引导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依程序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以及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均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鼓励企业退出承诺制度。对主动清算并申请注销退出的企业,登记机关鼓励引导企业通过承诺方式申请注销登记,并通过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公告提示承诺注销后的法律责任。企业以承诺方式申请注销的,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简易注销公告”等路径,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天。同时,强化注销公告异议。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提出“公告异议”。有关部门也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方式,协同登记机关共享使用企业涉税、涉诉、涉执行等未清算完结的信息内容,有效降低注销退出风险。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决定、引导有关利害关系人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权利等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


3.整合提供统一便捷登记服务。积极优化信息化手段,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推广使用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积极推行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引导指导申请人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切实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扩大清算注销信息知晓范围。(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非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企业及人民法院强制解散的企业,公告清算组备案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可以自主撤销清算组备案,并公示撤销清算组备案、终止清算活动的承诺声明。对因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情形,或因简易注销公告异议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企业可以在再次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后,依程序重新申请简易注销。再次申请注销的,重新办理清算组备案和债权人公告无时间间隔和次数限制。对于存在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等情形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指导企业及时补正。(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材料。自措施印发之日起,企业清算组备案无需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则上由申请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贵州省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在线办理、免费公示。申请人线下申请现场办理的,登记机关要引导、指导申请人在线办理。在线办理的,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同步做好注销分类指引,实现企业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共享,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不再收取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算组备案通知书、刊登公告报纸样张、清税证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实时推送的纳税人清税信息获取具体申请人的清税内容,减少材料收取,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融合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引导通过“一网通办”“全程网办”方式,以及“金融+”、“寄递+”等第三方社会化服务方式,线上线下融合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政务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各类企业强制退出


7.探索建立注销退出相关制度。对因股东失联或股东内部矛盾无法形成有效注销决议、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等特殊情形,允许股东持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终结裁定等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同步建立终结裁定退出注销专项数据公示制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归集公示特殊退出情形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完善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基础的特殊退出情形注销公告和异议制度,对依程序认定的有效异议,依程序撤销注销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建立撤销冒用身份登记工作机制。强化撤销冒用身份登记申请业务指导,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以及经人民法院否定身份信息的判决文件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创建“被冒用身份登记公告”栏,公告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公示期为45天。经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对被冒用身份登记部分依法审慎作出撤销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探索行政与司法衔接


9.探索实施行政救济制度。对因自然人股东死亡、失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股东已解散、已注销但未清理对外投资,股东不配合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因管办脱钩、企业改制导致企业实际投资人和登记在册的投资人名称不一致等不利于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的特殊情形,鼓励通过合法继受主体、注销登记前登记在册股东等特定人群确认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或报纸公告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实施司法救济制度。对因部分企业投资人不予配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通过行政程序无法解决的情形,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人民法院完成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案件后,支持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决定书及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直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法院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闭环管理企业注销退出信息


11.强化承诺注销登记信息公示。探索建立企业承诺注销登记数据归集公示制,归集包括通过承诺方式完成注销登记后退出的企业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实时公示。(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企业退出风险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双告知”制度优势,做好市场主体注销退出告知工作。在完成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登记后,根据有关审批部门、国资委、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部门工作需求,同步推送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登记信息,推动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流失、恶意逃废债等涉企风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1   来源:登记注册处
一、改革背景


2019年10月,国务院印发《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序政府更好结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完善宏观经济治理等具体任务。


二、目标任务


2019年5月,为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9〕1104号),提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措施。2020年5月,省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 的通知》(黔发改财经﹝2020﹞410号),提出“深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的重点工作任务。按照目标任务分工,此项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为抓好具体工作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在学习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基础上,会同省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印发了《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注销退出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企业注销退出制度。《若干措施》着力从制度建设层面,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尝试承诺退出制度,侧重厘清企业注销退出环节主体义务,推动改革方向契合民意、落地见效。


(二)推进企业注销登记便利。《若干措施》突出通过优化信息化手段,侧重企业注销退出环节压时限、减环节、减材料,充分保障退出渠道畅通和申请人自主权。


(三)探索各类企业强制退出。《若干措施》的制定,重在引导通过强制清算等司法程序解决企业退出难题,突出构建以政府主导为主、行政司法协同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稳妥推进特殊情形企业的强制退出工作。


(四)强化行政与司法衔接。对不利于企业注销退出的特殊情形,《若干措施》明确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鼓励通过特定对象确认和司法终结裁定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闭环管理企业注销退出信息。《若干措施》在强化承诺注销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同时,依托“双告知”制度优势落实企业退出风险预警,实现对注销退出企业的闭环管理,协同推进防范化解国有资产流失和逃废债等风险。


四、《若干措施》带来的重要变化


(一)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发生实质变化。改革前,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股东会决议、经全体股东确认的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等材料,属于需经审查的要件范围。改革后,鼓励企业以承诺方式申请注销,通过承诺并公示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对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清算工作等内容,且经公告期限届满未出现“公告异议”的,即可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等材料,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方式发生实质变化。改革前,清算组成员需向登记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领取《备案通知书》。改革后,直接在线办理并免费公示,登记机关不再发放《备案通知书》。


(三)税务清算信息获取方式发生实质变化。改革前,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收取由具体申请人提交的税务证明获取纳税人清税信息。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税务部门实时推送的纳税人数据获取具体申请人的清税信息,达到减少材料收取、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的改革目的。


(四)职能部门协同监管力度发生实质变化。改革前,企业注销退出行为的监管仅由登记部门承担,市场主体退出义务监管易于缺失。改革后,相关部门通过“公告异议”方式,对退出主体失责行为发声,实现对企业注销退出行为的协同监管。


(五)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发生实质变化。改革前,简易注销登记容错机制局限于对申请材料内容修改补正等范围。改革后,这一机制调整拓展了取消公告时间间隔限制、公告次数限制等范围。


(六)参与政务服务全程主体发生实质变化。改革前,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需要与登记机关“面对面”。改革后,参与政务服务全程的主体出现多元化,注销退出主体可自主选择通过获取互联网、银行、快递等第三方主体的专业服务,增进“不见面”办事的快捷体验。


(七)特殊主体退出救济途径发生实质变化。改革前,较多不利于市场主体注销退出的特殊情形,均需通过司法途径诉讼确权。改革后,具有合法继受主体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特定人群确认、司法裁定等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八)冒用身份登记行为认定发生细微变化。改革前,有关冒用身份登记行为的认定,过度依赖于司法认定。改革后,登记部门可以通过公告、征询等方式辅助认定,依法审慎作出撤销登记。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