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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28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09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税谱
®
提示:根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继续有效
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
)
规定,
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
建金管〔2005〕5号
)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职工工资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五、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对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标准的,财政、税务机关应予坚决纠正。
六、本通知发布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7〕144号
)
第一条、第二条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83号
)
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官网
【】相关法规
【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京人社养发[2011]17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21]15号】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经办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服务的通告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3]6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各单位上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政办发[2002]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发[2020]7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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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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