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国资产权﹝2017﹞99号
各省属企业、州市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16年6月底颁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国有资产产权流转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重要性的认识
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和推动改制改组向社会资本开放,盘活企业存量国有资产,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和地方国有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勤勉履职,进一步科学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流转与配置工作;要从全面深化改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执行落实工作
各省属企业(含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云南省贵金属新材料控股集团公司,下同)要按照“权责明确、程序合规、运作规范、监管有力”的原则,抓紧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内部有关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处置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内容,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资产种类、情形和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后,于5月3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报省国资委备案。经备案登记后,及时在本企业门户网站全文公示。
各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当结合《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管理办法
》 ( 云政发 〔2012〕70号
)明确所辖企业各类资产处置(交易)行为的归口管理部门、决策权限和批准程序等,落实工作主体责任。所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应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送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查。
省内各级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制定的管理规定,应当具有明确的分类标准和较强的操作指导性,并且在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定期统计报告制度、突破交易场所和交易对象的地域限制方面,做出鼓励性规定和要求。
全省各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力度,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商管理、不动产登记、税务等部门的互动交流和业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对地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与交易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办法》在全省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化建设迈上新台阶。
三、明确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接受国家统一监督
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交所)是为我省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进行资产产权交易活动特设的交易服务机构。省属各级企业特别是在云南注册经营的企业资产交易,同等条件下应当首选云南产权交易所平台开展交易活动。有特殊要求的交易项目,以及转让标的为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及债权等置存在云南省外的单一性资产的,经控股方国家出资企业同意,可选择省内外已接入国务院国资委监测网的合法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纳入云南省省级交易项目统计。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各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参照《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等规定,选择、指定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主要交易机构,并于2017年6月30日前以适当方式公布机构(平台)名单。所选择交易机构名单中,应至少有一家不在本州市登记注册,确保市场联系的广泛性。各州市所选定的交易机构应将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可供选用的竞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并履行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统计报告的相关职责,接受上级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坚持公开公正和等价有偿原则,严格非公开协议交易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对拟采取非公开方式进行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的交易项目,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情形和条件审核批准,不得下放审批权或授权其他单位审批。涉及《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因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应认真审核其是否具有充分合理的排他性理由、是否有报送政府相关部门的计划规划或合作协议(含备忘录),必要时可商请所指定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五、落实挂牌交易项目报名资格条件审核责任主体
《办法》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明确“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显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省属企业产权转让项目确需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的,应当请相关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在信息披露前由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填报《省属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参见附件1),向省国资委报备,报备5个工作日未获质疑或反对意见的,可施行交易项目信息披露。
各州市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应当明确必要的工作程序,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项目的意向受让方特殊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六、健全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和国有资产交易统计报告制度
省属国家出资企业应及时跟踪了解所出资和实际控制企业有关资产交易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本企业集团批准实施的,包括省人民政府、省国资委批准的非公开协议转让资产事项(项目)分类汇总,填报《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分类汇总表》(参见附件2);将完成非公开协议增资项目情况填报《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完成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一并通过电子邮箱报省国资委产权处和云南产权交易所。请各省属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国有资产交易项目分类汇总,填报《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分类汇总表》(详见附件4)和《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完成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5),连同简要分析报告(含综合说明,两级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参与研究决策、发表意见的相关情况),经省属企业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一并报送省国资委。
七、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制度,由负责产权管理的部门牵头,会同政策法规、稽查、审计及财务监督等部门包括企业外派监事,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省属企业要通过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做实对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前、事中和事后各工作环节的审评调查,适时组织开展对涉及资产处置交易的集团成员单位的抽查检查,进一步加强交易项目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企业决策程序和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切实履行好《办法》明确的各项监管职责。
云南省国资委产权处统计邮箱:yngzwcqc@126.com
云南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邮箱:yncqjys@163.com
联系人:陈红卫 电话:0871-63617195
传真:0871-63605032
附件:1.省属企业产权转让受让方资格条件备案表样式
2.国有资产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分类汇总表
3.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完成情况统计表
4.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项目分类汇总表
5.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完成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国资委
2017年4月11日
来源:云南省国资委官网